为准确落实我市历史老渔民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根据渔村在落实历史老渔民政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市禁捕退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认定范围。截止2018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即195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在2018年底前办理“三证合一”时因历史或年龄等原因不能办证的渔民。
二、《方案》享受对象。历史老渔民夫妻两人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双方如有一方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死亡的,由村出具死亡证明材料,可享受历史老渔民补助政策,其补助资金由配偶继承;如夫妻双方均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死亡的,由村出具死亡证明材料,可享受历史老渔民补助政策,其补助资金由直系亲属继承;历史老渔民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死亡的,不享受补助政策。历史老渔民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由所在渔村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且夫妻双方未随亲属享受退捕社保补助政策的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已随直系亲属享受退捕社保政策的不在之列;已随直系亲属享受过渡期生活政策的,其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从老渔民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中抵扣,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三、已退休渔民的情况。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包含下岗职工)、农牧职工身份退休的历史老渔民,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渔民自购社保退休的不在之列。
四、本政策最终解释由市禁捕退捕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