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自然资罚〔2024〕1号
沅江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5月份在沅江市漉湖至草尾镇乐园村修建漉乐公路,于2017年年底, 擅自在漉乐公路途经南大膳镇同丰垸村沿线建六百多米路基,经实地测量,该路基占地面积为6405平方米,地类为耕地4580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15平方米、水域水利设施用地902平方米、住宅用地708平方米,现六百多米路基一直放置至今,用地在国土空间整体规划中已布局。其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
3.书证
4.空间规划图
5.现场照片(4张)
6.土地分类面积(三大类)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因该建设项目为公益项目建设,且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协助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405平方米土地,并决定处罚如下:
并处罚款64050元。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非法占用土地,未报先用的情形,占用耕地按10元/平方米计算(4580×10=45800元)、占用其它土地按10元/平方米计算(1825×10=18250元),相关条文附后。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沅江市农商银行,账号为:82015500000010634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便时,也可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