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阳罗洲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1-1327417 发布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1-01-2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受托单位:阳罗洲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目标,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就行政执法权力下放与承接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赋权内容:

委托单位依据《沅江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门赋权清单(试行)》(沅办[2020]56号)的通知精神,将有关行政执法权赋予本协议受委托单位行使。本款所称行政执法权指不包括行政审批权在内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行政检查权等。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3、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4、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5、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7、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9、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物、构筑物的处罚。              

    1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2、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3、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二、管理要求:

1、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刻制在受委托范围内与委托单位行政执法权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专用章交受委托单位保管,并授予受委托单位办理下放的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时使用。

2.委托单位有权监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按照法定程序严格规范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受委托单位应当加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委托单位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指导。

4.委托单位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备案登记。

5.因受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导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等具体法律事务的,由受委托单位负责举证与答复,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出庭应诉。

6.受委托单位应当负责做好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协议委托事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权力运作流程:

委托单位有权制定相关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指导与监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受委托单位遵照实施。

四、实施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与沅政办发[2020]56号文件法定有效期限一致,沅政办发[2020]56号文件重新公布或者继续有效的,本协议继续有效。沅政办发[2020]56号文件废止的,自该文件废止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受委托单位应当切实履职,受委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或者违反有关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导致行政赔偿的,相关赔偿由受委托单位自行负责。

2.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受委托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提请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协议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市司法局存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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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孙志斌                       法定代表人:张铁绵

                  

                 2021年 1 21                              2021年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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