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有关要求,总队起草了《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实务,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6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我省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由消防救援机构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量罚阶次和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的情节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虚假承诺并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九)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予以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损害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需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行为单位被注销或行为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第三章 免罚轻罚的适用
第十二条 实行轻微不罚制度。根据本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制定轻微不罚清单,轻微不罚清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定公布(附件2)。
对适用轻微不罚制度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4)并送达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三条 实行首违不罚制度。根据本意见第九条第二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初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不超过2个,且按照本意见的裁量标准均属于一般及以下的违法情形的;
(三)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第十四条 实行小微企业非重大火灾隐患首次免罚制度,小微企业首次免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界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一年内未被消防救援机构立案调查;
(三)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四)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实行小微企业非重大火灾隐患首次免罚制度不受《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中的“规模划分”“违法行为情形”“理解与适用”相关数据界定的限制。
对个体工商户、非盈利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小微企业非重大火灾隐患首次免罚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减)轻处罚制度。根据本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行政处罚对象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并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经核实的,可以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其他减轻处罚清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定公布(附件3)。
第十六条 实行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违法行为从(减)轻、不予处罚制度。具体按照总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面积在300㎡以下公共娱乐场所、180㎡以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1000㎡以下其他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条件的,量罚阶次可以适用“较轻违法行为情形”。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运用行政建议、警示告诫、提醒约谈、培训指导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自主消除火灾隐患、减少消防违法行为发生。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九条 本意见所确定的轻微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实施前需要报总队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适用本章规定,应当依照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一)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适用轻微不罚制度的当事人拒不作出书面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内容的;
(四)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过程中发现的与火灾事故有直接关联的消防违法行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他不得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免罚轻罚规定的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适用免罚轻罚规定。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附件1)001-1∽001-2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2-1∽002-8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3-1∽003-2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4-1∽004-5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5-1∽005-5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6-1∽006-27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7-1∽007-4进行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同时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2-2、002-5进行处罚,裁量区间应在1万至5万之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8-1∽008-6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除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9-1∽009-4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消防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10-1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消防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10-2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11-1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11-2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分别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12-1/012-2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针对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适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高层建筑内违反其他规定或其他建筑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适用《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适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适用《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针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适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其他建筑适用《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相关罚则进行处罚;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相应条款处罚;存在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 消防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违法情形、场所性质、规模、违法金额、面积等与裁量情节直接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全面体现。在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当以面积大小作为量罚阶次和幅度时,应当合理裁定违法单位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确认以当事人提供的产权证、租赁合同或者相关部门核发的法律文书核定的面积为准。面积大小只计算违法行为所涉及场所(建筑)的面积。对处罚依据为《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行政处罚案件,其场所面积以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的防灭火功能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第四十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可以援引本意见作为决定裁量说理的内容以增强法理性,但不得单独或者直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组织听证情况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本意见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和不予处罚情节,但《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未规定相关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减轻处罚金额最低不能小于处罚幅度下限的三分之一,对处罚依据为《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案件,其减轻处罚金额最低不能小于处罚幅度下限的十分之一。
对适用轻微不罚制度,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违法行为轻微并在3日内改正到位,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可以不予立案,但应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其他免罚轻罚情形,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
所有执法行为必须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相关要求,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第四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匹配,没有畸轻或者畸重现象;
(三)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所受行政处罚应该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四)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处罚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对不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裁量基准予以裁量。对适用本裁量指导意见会导致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不适用或者变通适用,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六)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照权限和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所列量罚阶次和量罚区间执行。
在执行裁量时,先按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量罚阶次。同时,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量罚阶次。根据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违法金额、危害后果,确定违法行为的量裁区间。在没有明显的从轻、减轻、从重情节时,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内规定的条件确定量罚阶次、幅度和区间。
在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内规定的条件确定量罚阶次、幅度和区间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和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各支队在办理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参考当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作出对应决定。
第四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任何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不得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作为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人员的考核、考评的直接或者间接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意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意见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不超过”含本数。
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意见中按年、月计算期间的,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内,至相应年度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该月的月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第四十九条 本意见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结束前当场改正的情形。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在3个自然日内(含检查当日)改正到位并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确认,视为及时改正;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属于一般及以下的违法情形。
“初次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是指两年内,行政处罚对象在地市州一级消防救援机构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受案查处,依法设立并登记的法人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不纳入所属法人违法次数统计范围;“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政处罚案由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较大数额罚款”,处罚依据为法律及部门规章的,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较大数额”为个人2千元以上单位3万元以上;处罚依据为湖南省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较大数额罚款参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较大数额”为个人1千元以上单位2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 本意见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调整,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
2.湖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轻微不罚清单
3.湖南省消防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4.消防安全承诺书
附件1
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
编号 |
001-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类) |
|||
违法 行为 |
1、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2、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70%-100%(21.9-30万) |
10000㎡以下 |
21.9万≤A<24.6万 |
10000㎡-50000㎡ |
24.6万≤A<27.3万 |
|||
50000㎡以上 |
27.3万≤A≤30万 |
|||
一般 |
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 |
30%-70%(11.1-21.9万) |
10000㎡以下 |
11.1万≤A<14.7万 |
10000㎡-50000㎡ |
14.7万≤A<18.3万 |
|||
50000㎡以上 |
18.3万≤A<21.9万 |
|||
较轻 |
其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0-30%(3-11.1万) |
10000㎡以下 |
3万≤A<5.7万 |
10000㎡-50000㎡ |
5.7万≤A<8.4万 |
|||
50000㎡以上 |
8.4万≤A<11.1万 |
注:1、1000㎡以下非公共娱乐场所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此条,量罚阶次全部适用“较轻违法行为情形。
2、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编号 |
001-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类) |
|||
违法 行为 |
1、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2、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公共娱乐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70%-100%(21.9-30万) |
1000㎡以下 |
21.9万≤A<24.6万 |
1000㎡-5000㎡ |
24.6万≤A<27.3万 |
|||
5000㎡以上 |
27.3万≤A≤30万 |
|||
一般 |
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 |
30%-70%(11.1-21.9万) |
1000㎡以下 |
11.1万≤A<14.7万 |
1000㎡-5000㎡ |
14.7万≤A<18.3万 |
|||
5000㎡以上 |
18.3万≤A<21.9万 |
|||
较轻 |
其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0-30%(3-11.1万) |
1000㎡以下 |
3万≤A<5.7万 |
1000㎡-5000㎡ |
5.7万≤A<8.4万 |
|||
5000㎡以上 |
8.4万≤A<11.1万 |
注:1、300㎡以下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此条,量罚阶次适用“较轻违法行为情形。
2、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编号 |
002-1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以及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
|||
违法 行为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6、占用防火间距; 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任一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或者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70%-100% 单位:(3.65-5万) 个人:(350-500元) |
1000㎡以下 |
单位:3.65万≤A<4.1万 个人:350≤A<400 |
1000㎡-5000㎡ |
单位:4.1万≤A<4.55万 个人:400≤A<450 |
|||
5000㎡以上 |
单位:4.55万≤A≤5万 个人:450≤A<500 |
|||
一般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任一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无法当场改正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30%-70% 单位:(1.85-3.65万) 个人:(150-350)
|
1000㎡以下 |
单位:1.85万≤A<2.45万 个人:290≤A<350
|
1000㎡-5000㎡ |
单位:2.45万≤A<3.05万 个人:220≤A<290 |
|||
5000㎡以上 |
单位:3.05万≤A<3.65万 个人:150≤A<220 |
|||
较轻 |
(3)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
0-30% 单位:(0.5-1.85万) 个人:(0-150)
|
1000㎡以下 |
单位:0.5万≤A<0.95万 个人:100≤A<150
|
1000㎡-5000㎡ |
单位:0.95万≤A<1.4万 个人:50≤A<100
|
|||
5000㎡以上 |
单位:1.4万≤A<1.85万 个人:0≤A<50 |
注: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例证:指由于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相关系统组件,导致局部功能不能发挥作用,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例如湿式报警阀组的报警管路堵塞、压力开关故障等原因导致压力开关不能启动水泵,但可以通过高压水箱的流量开关、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启泵,不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整体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某一报警总线故障,仅为一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受影响,其余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消防设备不受影响;防烟系统模拟起火楼层前室的送风口启动送风,但起火楼层的上下层楼梯间前室送风口未开启送风。
编号 |
002-2(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以及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
|||
违法 行为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任一整套系统的,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等任一整套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或者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或者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
70%-100%(3.65-5万) |
1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1000㎡-5000㎡ |
4.1万≤A<4.55万 |
|||
5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或者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每类系统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不超过10%)的,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每类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占此总数量的不超过10%)。 |
30%-70%(1.85-3.65万) |
1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1000㎡-5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
0-30%(0.5-1.85万) |
1000㎡以下 |
0.5万≤A<0.95万 |
1000㎡-5000㎡ |
0.95万≤A<1.4万 |
|||
5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
编号 |
002-3(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以及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
|||
违法 行为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或者在5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70%-100%(3.65-5万) |
1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1000㎡-5000㎡ |
4.1万≤A<4.55万 |
|||
5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30%-70%(1.85-3.65万) |
1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1000㎡-5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
0-30%(0.5-1.85万) |
1000㎡以下 |
0.5万≤A<0.95万 |
1000㎡-5000㎡ |
0.95万≤A<1.4万 |
|||
5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编号 |
002-4(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以及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
|||
违法 行为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6、占用防火间距; 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任一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或者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70%-100% 单位:(3.65-5万) 个人:(350-500元) |
5000㎡以下 |
单位:3.65万≤A<4.1万 个人:350≤A<400 |
5000㎡-50000㎡ |
单位:4.1万≤A<4.55万 个人:400≤A<450 |
|||
50000㎡以上 |
单位:4.55万≤A≤5万 个人:450≤A<500 |
|||
一般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任一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无法当场改正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30%-70% 单位:(1.85-3.65万) 个人:(150-350)
|
5000㎡以下 |
单位:1.85万≤A<2.45万 个人:290≤A<350 |
5000㎡-50000㎡ |
单位:2.45万≤A<3.05万 个人:220≤A<290 |
|||
50000㎡以上 |
单位:3.05万≤A<3.65万 个人:150≤A<220 |
|||
较轻 |
(3)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
0-30% 单位:(0.5-1.85万) 个人:(0-150)
|
5000㎡以下 |
单位:0.5万≤A<0.95万 个人:100≤A<150 |
5000㎡-50000㎡ |
单位:0.95万≤A<1.4万 个人:50≤A<100 |
|||
50000㎡以上 |
单位:1.4万≤A<1.85万 个人:0≤A<50 |
编号 |
002-5(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以及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
|||
违法 行为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任一整套系统的,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等任一整套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或者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或者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
70%-100%(3.65-5万) |
5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5000㎡-50000㎡ |
4.1万≤A<4.55万 |
|||
50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或者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每类系统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不超过10%)的,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每类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占此总数量的不超过10%)。 |
30%-70%(1.85-3.65万) |
5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5000㎡-50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
0-30%(0.5-1.85万) |
5000㎡以下 |
0.5万≤A<0.95万 |
5000㎡-50000㎡ |
0.95万≤A<1.4万 |
|||
50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
编号 |
002-6(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以及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
|||
违法 行为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或者在5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70%-100%(3.65-5万) |
5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5000㎡-50000㎡ |
4.1万≤A<4.55万 |
|||
50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30%-70%(1.85-3.65万) |
5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5000㎡-50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确定为较轻阶次,即0-30%。
|
0-30%(0.5-1.85万) |
5000㎡以下 |
0.5万≤A<0.95万 |
5000㎡-50000㎡ |
0.95万≤A<1.4万 |
|||
50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编号 |
002-7(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以及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
|||
违法 行为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6、占用防火间距; 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不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任一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或者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70%-100%(3.65-5万) |
10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10000㎡-50000㎡ |
4.1万≤A<4.55万 |
|||
50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任一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无法当场改正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30%-70%(1.85-3.65万) |
10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10000㎡-50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3)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
0-30%(0.5-1.85万) |
10000㎡以下 |
0.5万≤A<0.95万 |
10000㎡-50000㎡ |
0.95万≤A<1.4万 |
|||
50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编号 |
002-8(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以及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
|||
违法 行为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不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任一整套系统的,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或者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或者造成火灾发生或者火灾蔓延等严重后果的。 |
70%-100%(3.65-5万) |
10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10000㎡-50000㎡ |
4.1万≤A<4.55万 |
|||
50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或者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每类系统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不超过10%)的,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每类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占此总数量的不超过10%)。 |
30%-70%(1.85-3.65万) |
10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10000㎡-50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
0-30%(0.5-1.85万) |
10000㎡以下 |
0.5万≤A<0.95万 |
10000㎡-50000㎡ |
0.95万≤A<1.4万 |
|||
50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
编号 |
003-1(易燃易爆、“三合一”场所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1、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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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类别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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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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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或者在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70%-100%(3.65-5万) |
1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1000㎡-5000㎡ |
4.1万≤A<4.55万 |
|||
5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30%-70%(1.85-3.65万) |
1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1000㎡-5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注:1、规模划分中的面积指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面积,仓库面积折半考虑。
2、面积在300㎡以下的易燃易爆场所违反此条,适用较轻情形,量罚阶次在0-30%(0.5-1.85万)确定。(部局裁量基准此条的违法行为情形无较轻情形)
编号 |
003-2(易燃易爆、“三合一”场所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其他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在厂房、仓库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70%-100%(3.65-5万) |
300㎡以下 |
3.65万≤A<4.1万 |
300㎡-1000㎡ |
4.1万≤A<4.55万 |
|||
1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
30%-70%(1.85-3.65万) |
3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300㎡-1000㎡ |
2.45万≤A<3.05万 |
|||
1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情形 |
0-30%(0.5-1.85万) |
300㎡以下 |
0.5万≤A<0.95万 |
300㎡-1000㎡ |
0.95万≤A<1.4万 |
|||
1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注:1、规模划分中的面积指员工宿舍的使用面积。
编号 |
004-1(制度责任类) |
|||
违法 行为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70%-100%(3.65-5万) |
1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1000㎡-5000㎡ |
4.1万≤A<4.55万 |
|||
5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复查时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30%-70%(1.85-3.65万) |
1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1000㎡-5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
0-30%(0.5-1.85万) |
1000㎡以下 |
0.5万≤A<0.95万 |
1000㎡-5000㎡ |
0.95万≤A<1.4万 |
|||
5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编号 |
004-2(制度责任类) |
|||
违法 行为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属于或者含有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70%-100%(3.65-5万) |
5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5000㎡-50000㎡ |
4.1万≤A<4.55万 |
|||
50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复查时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30%-70%(1.85-3.65万) |
5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5000㎡-50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
0-30%(0.5-1.85万) |
5000㎡以下 |
0.5万≤A<0.95万 |
5000㎡-50000㎡ |
0.95万≤A<1.4万 |
|||
50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编号 |
004-3(制度责任类) |
|||
违法 行为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不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70%-100%(3.65-5万) |
10000㎡以下 |
3.65万≤A<4.1万 |
10000㎡-50000㎡ |
4.1万≤A<4.55万 |
|||
50000㎡以上 |
4.55万≤A≤5万 |
|||
一般 |
复查时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30%-70%(1.85-3.65万) |
10000㎡以下 |
1.85万≤A<2.45万 |
10000㎡-50000㎡ |
2.45万≤A<3.05万 |
|||
50000㎡以上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
0-30%(0.5-1.85万) |
10000㎡以下 |
0.5万≤A<0.95万 |
10000㎡-50000㎡ |
0.95万≤A<1.4万 |
|||
50000㎡以上 |
1.4万≤A<1.85万 |
编号 |
004-4(制度责任类) |
|
违法 行为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使用功能类别 |
人员密集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
|
前 置 条 件 |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裁量区间 |
无 |
无 |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编号 |
005-1(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
|||
违法行为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使用功能类别 |
人员密集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逾期未采取任何措施;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者数量超过30件的 |
70%-100% 单位:(3.65-5万) 责令停产停业 个人:(1550-200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3.65万≤A<4.1万(个人:1550≤A<170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4.1万≤A<4.55万(个人:1700≤A<185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4.55万≤A≤5万(个人:1850≤A≤200) |
|||
一般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30%-70% 单位:(1.85-3.65万) 个人:(950-15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1.85万≤A<2.45万(个人:950-11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2.45万≤A<3.05万(个人:1150≤A<135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3.05万≤A<3.65万(个人:1350≤A<1550) |
|||
较轻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0-30% 单位:(0.5-1.85万) 个人:(500-9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0.5万≤A<0.95万(个人:500≤A<6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0.95万≤A<1.4万(个人:650≤A<80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1.4万≤A<1.85万(个人:800≤A<950) |
|||
编号 |
005-2(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
|||
违法行为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使用功能类别 |
人员密集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逾期未采取任何措施;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者数量超过30件的 |
70%-100% 单位:(3.65-5万) 个人:(1550-2000)责令停产停业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3.65万≤A<4.1万(个人:1550≤A<170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4.1万≤A<4.55万(个人:1700≤A<185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4.55万≤A≤5万(个人:1850≤A≤2000) |
|||
一般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30%-70% 单位:(1.85-3.65万) 个人:(950-15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1.85万≤A<2.45万(个人:950≤A<11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2.45万≤A<3.05万(个人:1150≤A<135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3.05万≤A<3.65万(个人:1350≤A<1550) |
|||
较轻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0-30% 单位:(0.5-1.85万) 个人:(500-9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0.5万≤A<0.95万(个人:500≤A<6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0.95万≤A<1.4万(个人:650≤A<80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1.4万≤A<1.85万(个人:800≤A<950) |
注: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整改期限。
(1)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安全标志类;建议给予3日-5日整改期限;
(2)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类,建议给予15日-30日期限;
(3)其他消防产品,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整改期限。
注: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整改期限。
(1)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安全标志类;建议给予3日-5日整改期限;
(2)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类,建议给予15日-30日期限;
(3)其他消防产品,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整改期限。
编号 |
005-3(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
|||
违法 行为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非人员密集场所(非经营性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 |
|||
处 罚 依 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逾期未采取任何措施;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者数量超过30件的 |
70%-100% 单位:(850-1000) 个人:(350-50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850≤A<900个人:350≤A<40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900≤A<950个人:400≤A<45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950≤A≤1000 个人:450≤A≤500 |
|||
一般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30%-70% 单位:(650-850) 个人:(150-3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650≤A<720个人:290≤A<3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720≤A<780个人:220≤A<29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780≤A<850个人:150≤A<220 |
|||
较轻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0-30% 单位:(500-650) 个人:(0-1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500≤A<550个人:100≤A<1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550≤A<60 个人:50≤A<10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600≤A<650个人:0<A<50) |
注: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整改期限。
(1)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安全标志类;建议给予3日-5日整改期限;
(2)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类,建议给予15日-30日期限;
(3)其他消防产品,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整改期限。
编号 |
005-4(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
|||
违法 行为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非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 |
|||
处 罚 依 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逾期未采取任何措施;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者数量超过30件的 |
70%-100% 单位:8500-10000 个人:(0-1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8500≤A<9000(个人:350≤A<40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9000≤A<9500(个人:450≤A≤50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9500≤A≤10000(个人:450≤A≤500) |
|||
一般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30%-70% 单位:6500-8500 个人:(150-3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6500≤A<7170(个人:290≤A<3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7170≤A<7840(个人:220≤A<29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7840≤A<8500(个人:150≤A<220) |
|||
较轻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0-30% 单位:5000-6500 个人:(0-1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下 |
单位:5000≤A<5500(个人:100≤A<150)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单位:5500≤A<6000(个人:50≤A<100) |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10万以上 |
单位:6000≤A<6500(个人:0<A<50)) |
注: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整改期限。
(1)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安全标志类;建议给予3日-5日整改期限;
(2)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类,建议给予15日-30日期限;
(3)其他消防产品,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整改期限。
编号 |
005-5(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
|||
违法 行为 |
1、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2、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3、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4、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无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逾期未采取任何措施;经改正,仍有超过3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70%-100%(3800-5000)
|
低压电器产品 |
3800≤A<4400 |
高压电器产品 |
4400≤A≤5000 |
|||
一般 |
经改正,仍有2-3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30%-70%(2200-3800)
|
低压电器产品 |
2200≤A<3000 |
高压电器产品 |
3000≤A<3800 |
|||
较轻 |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
0-30%(1000-2200)
|
低压电器产品 |
1000≤A<1600 |
高压电器产品 |
1600≤A<2200 |
注: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但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可只单处“责令停止使用”,不罚款。
编号 |
006-1(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不具备从业条件,但仍承接业务,为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且存在虚假、失实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
单位:责令停止执业 个人:吊销相应资格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2个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项目 |
无 |
70%-100%单位:8.5-10万(个人3.8-5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9.5万≤A≤10万(个人4.6万≤A<5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9万≤A<9.5万(个人4.2万≤A<4.6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8.5万≤A<9万(个人3.8万≤A<4.2万) |
|||
一般 |
不具备从业条件,但仍承接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为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2、为除1所列以外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且存在虚假、失实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
30%-70%单位:6.5-8.5万(个人2.2-3.8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7.8万≤A<8.5万(个人3.3万≤A<3.8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7万≤A<7.8万(个人2.7万≤A<3.3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6.5万≤A<7.2万(个人2.2万≤A<2.7万) |
|||
较轻 |
不具备从业条件,但仍承接业务,为除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之外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
0-30%单位:5-6.5万(个人1-2.2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6万≤A<6.5万(个人1.8万≤A<2.2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5.5万≤A<6万(个人1.4万≤A<1.8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5万≤A<5.5万(个人1万≤A<1.4万)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如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则以相关法律解释为准。
编号 |
006-2(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出具虚假文件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提供服务但出具了消防技术文件; 2、 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消防技术文件; 3、故意出具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结论定性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超过5处内容)。 |
单位:责令停止执业 个人:吊销相应资格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2个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项目 |
无 |
70%-100% 单位:8.5-10万(个人3.8-5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9.5万≤A≤10万(个人4.6万≤A≤5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9万≤A<9.5万(个人4.2万≤A<4.6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8.5万≤A<9万(个人3.8万≤A<4.2万) |
|||
一般 |
故意出具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结论定性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超过3处,不超过5处内容)。 |
30%-70%单位:6.5-8.5万(个人2.2-3.8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7.8万≤A<8.5万(个人3.3万≤A<3.8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7万≤A<7.8万(个人2.7万≤A<3.3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6.5万≤A<7.2万(个人2.2万≤A<2.7万) |
|||
较轻 |
故意出具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结论定性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不超过3处内容)。 |
0-30%单位:5-6.5万(个人1-2.2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6万≤A<6.5万(个人1.8万≤A<2.2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5.5万≤A<6万(个人1.4万≤A<1.8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5万≤A<5.5万(个人1万≤A<1.4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如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则以相关法律解释为准。
编号 |
006-3(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出具失实文件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 |
—— |
—— |
—— |
—— |
注:1、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系疏忽大意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造成重大损失”,如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则以相关法律解释为准。
编号 |
006-4(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或消防安全评估,其中超过5处内容未按标准规定实施; 2、在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或消防安全评估,未按标准规定的内容实施。 |
单位:责令停止执业 个人:吊销相应资格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2个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项目 |
无 |
70%-100%单位:3.5-5万(个人0.7-1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4.5万≤A≤5万(个人0.9万≤A≤1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4万≤A<4.5万(个人0.8万≤A<0.9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3.5万≤A<4万(个人0.7万≤A<0.8万) |
|||
一般 |
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或消防安全评估,其中超过3处,不超过 5处的内容未按标准实施; |
30%-70%单位:1.5-3.5万(个人0.3-0.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3万≤A<3.5万(个人0.6万≤A<0.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2万≤A<3万(个人0.4万≤A<0.6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1.5万≤A<2万(个人0.3万≤A<0.4万) |
|||
较轻 |
除“严重”“一般”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情形 |
0-30%单位:0.5-1.5万(个人0.1-0.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1万≤A<1.5万(个人0.2万≤A<0.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0.5万≤A<1万(个人0.1万≤A<0.2万) |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0.5万(个人0.1万) |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如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则以相关法律解释为准。
2、对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违反条款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3、对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违反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编号 |
006-5(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节较严重 |
70%-100% (2.7-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2.7万≤A≤3万 |
一般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一般 |
30%-70% (2.3-2.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2.3万≤A<2.7万 |
较轻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节较轻 |
0-30% (2-2.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2万≤A<2.3万 |
编号 |
006-6(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情节较严重 |
70%-100% 单位:1.7-2万(个人0.85-1万) |
行为累计时间6个月以上 |
单位:1.7万≤A≤2万(个人0.85万≤A≤1万) |
一般 |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情节一般 |
30%-70% 单位1.3-1.7万(个人0.65-0.85万) |
行为累计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单位:1.3万≤A<1.7万(个人0.65万≤A<0.85万) |
较轻 |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情节较轻 |
0-30% 单位:1-1.3万(个人0.5-0.65万) |
行为累计时间3个月以下 |
单位:1万≤A<1.3万(个人0.5万≤A<0.65万) |
编号 |
006-7(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指派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和注册证的人员从事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的工作,或者指派未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一般操作人员岗位的工作,情节较严重 |
70%-100% 单位:1.7-2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单位:1.7万≤A≤2万 |
一般 |
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指派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和注册证的人员从事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的工作,或者指派未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一般操作人员岗位的工作,情节一般 |
30%-70% 单位1.3-1.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单位:1.3万≤A<1.7万 |
较轻 |
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指派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和注册证的人员从事注册消防工程师岗位的工作,或者指派未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一般操作人员岗位的工作,情节较轻 |
0-30% 单位:1-1.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单位:1万≤A<1.3万 |
编号 |
006-8(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后,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节较严重 |
70%-100% 1.7-2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1.7万≤A≤2万 |
一般 |
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后,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节一般 |
30%-70% 1.3-1.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1.3万≤A<1.7万 |
较轻 |
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后,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节较轻 |
0-30% 1-1.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1万≤A<1.3万 |
编号 |
006-9(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者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情节较轻 |
70%-100% 0.7-1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0.7万≤A≤1万 |
一般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者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情节一般 |
30%-70%0.3-0.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0.3万≤A<0.7万 |
较轻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者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情节较轻 |
10%-30% 0.1-0.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10(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保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情节较严重 |
70%-100% 0.7-1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0.7万≤A≤1万 |
一般 |
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保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情节一般 |
30%-70%0.3-0.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0.3万≤A<0.7万 |
较轻 |
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保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11(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情节较严重 |
70%-100% 0.7-1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0.7万≤A≤1万 |
一般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情节一般 |
30%-70%0.3-0.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0.3万≤A<0.7万 |
较轻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12(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情节较严重 |
70%-100% 0.7-1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0.7万≤A≤1万 |
一般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情节一般 |
30%-70%0.3-0.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0.3万≤A<0.7万 |
较轻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13(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未将服务项目形成的记录、书面结论文件等资料归集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情节较严重 |
70%-100% 0.7-1万 |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未建立、保管档案的10个以上 |
0.7万≤A≤1万 |
一般 |
未将服务项目形成的记录、书面结论文件等资料归集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情节一般 |
30%-70%0.3-0.7万 |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未建立、保管档案的5个以上,10个以下 |
0.3万≤A<0.7万 |
较轻 |
未将服务项目形成的记录、书面结论文件等资料归集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未建立、保管档案的5个以下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14(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情节较严重 |
70%-100% 0.7-1万 |
未公示的事项5项以上 |
0.7万≤A≤1万 |
一般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情节一般 |
30%-70%0.3-0.7万 |
未公示的事项3项以上,5项以下 |
0.3万≤A<0.7万 |
较轻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未公示的事项2项以下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15(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活动的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未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情节严重 |
70%-100% 0.35-0.5万 |
无信息公示标识 |
0.35万≤A≤0.5万 |
一般 |
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未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情节一般 |
30%-70% 0.15-0.35万 |
已按要求在建筑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标识,但信息内容缺项。 |
0.15万≤A<0.35万 |
较轻 |
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未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情节较轻 |
0-30% 0.05-0.15万 |
已按要求制作信息公示标识,但未设置在建筑醒目位置。 |
0.05万≤A<0.15万 |
编号 |
006-16(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文件、业绩证明等文件)的,情节严重 |
70%-100% 2.4-3万 |
聘用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均为虚假的 |
2.4万≤A≤3万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文件、业绩证明等文件)的,情节一般 |
30%-70% 1.6-2.4万 |
聘用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2项以上,4项以下是虚假的 |
1.6万≤A<2.4万 |
较轻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文件、业绩证明等文件)的,情节较轻 |
0-30% 1-1.6万 |
聘用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1项是虚假的 |
1万≤A<1.6万 |
编号 |
006-17(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注册申请材料欺骗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以礼金、礼品等贿赂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情节严重 |
70%-100% 0.7-1万 |
申请人提供的注册申请材料均为虚假的,或者贿赂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价值金额伍仟元以上的 |
0.7万≤A≤1万 |
一般 |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注册申请材料欺骗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以礼金、礼品等贿赂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情节一般 |
30%-70%0.3-0.7万 |
申请人提供的注册申请材料中有2项以上,4项以下是虚假的,或者贿赂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价值金额贰仟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的 |
0.3万≤A<0.7万 |
较轻 |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注册申请材料欺骗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以礼金、礼品等贿赂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1项是虚假的,或者贿赂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价值金额贰仟元以下的 |
0.1万≤A<0.3万 |
注:该项处罚,由总队实施。
编号 |
006-18(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情节严重 |
70%-100% 2.4-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2.4万≤A≤3万 |
一般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情节一般 |
30%-70% 1.6-2.4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1.6万≤A<2.4万 |
较轻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情节较轻 |
0-30% 1-1.6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1万≤A<1.6万 |
编号 |
006-19(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情节严重 |
70%-100% 2.4-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2.4万≤A≤3万 |
一般 |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情节一般 |
30%-70% 1.6-2.4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1.6万≤A<2.4万 |
较轻 |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情节较轻 |
0-30% 1-1.6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1万≤A<1.6万 |
编号 |
006-20(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情节严重 |
70%-100% 0.7-1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0.7万≤A≤1万 |
一般 |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情节一般 |
30%-70%0.3-0.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0.3万≤A<0.7万 |
较轻 |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21(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保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情节严重 |
70%-100% 0.7-1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0.7万≤A≤1万 |
一般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保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情节一般 |
30%-70% 0.3-0.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0.3万≤A<0.7万 |
较轻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保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22(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严重 |
70%-100% 0.7-1万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其中有5处以上内容未按标准规定实施; 2、在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未按标准规定内容实施。 |
0.7万≤A≤1万 |
一般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一般 |
30%-70% 0.3-0.7万 |
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其中有3处以上, 5处以下的内容未按标准实施。 |
0.3万≤A<0.7万 |
较轻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执业活动,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其中有3处以下的内容未按标准实施。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23(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执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减少规定的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情节严重 |
70%-100% 0.7-1万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减少的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数量有5处以上; 2、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项目,而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 |
0.7万≤A≤1万 |
一般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一般 |
30%-70% 0.3-0.7万 |
减少的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数量有有3处以上, 5处以下 |
0.3万≤A<0.7万 |
较轻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执业活动,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减少的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数量有有3处以下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24(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消防设施经维修、保养后,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情节严重 |
70%-100% 0.7-1万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消防设施经维修、保养后,仍存在严重不符合标准的系统性缺陷和故障,一种设施系统受严重影响失去功能,或者超过2种的设施系统功能受较大影响,不能正常运行。 2、在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其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
0.7万≤A≤1万 |
一般 |
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消防设施经维修、保养后,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情节一般 |
30%-70% 0.3-0.7万 |
消防设施经维修、保养后,仍存在一些不符合标准的缺陷和故障,但涉及的设施系统不超过2个,且其功能未受较大影响,尚能运行。 |
0.3万≤A<0.7万 |
较轻 |
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消防设施经维修、保养后,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情节较轻 |
0-30% 0.1-0.3万 |
消防设施经维修、保养后,仍存在少量不符合标准的缺陷和故障,但涉及的设施系统不超过1个,且其功能未受明显影响。 |
0.1万≤A<0.3万 |
编号 |
006-25(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通过其聘用单位承接业务,仅以其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严重 |
70%-100% 1.7-2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1.7万≤A≤2万 |
一般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通过其聘用单位承接业务,仅以其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一般 |
30%-70% 1.3-1.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1.3万≤A<1.7万 |
较轻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通过其聘用单位承接业务,仅以其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情节较轻 |
0-30% 1-1.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1万≤A<1.3万 |
编号 |
006-26(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其个人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情节严重 |
70%-100% 1.7-2万 |
行为累计时间6个月以上 |
1.7万≤A≤2万 |
一般 |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其个人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情节一般 |
30%-70% 1.3-1.7万 |
行为累计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1.3万≤A<1.7万 |
较轻 |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其个人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情节较轻 |
0-30% 1-1.3万 |
行为累计时间3个月以下 |
1万≤A<1.3万 |
编号 |
006-27(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类) |
|||
违法行为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 反 条 款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
处 罚 依 据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注册消防工程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严重 |
70%-100% 1.7-2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
1.7万≤A≤2万 |
一般 |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一般 |
30%-70% 1.3-1.7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 |
1.3万≤A<1.7万 |
较轻 |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情节较轻 |
0-30% 1-1.3万 |
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 |
1万≤A<1.3万 |
编号 |
007-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类) |
|||
违法行为 |
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无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超过5台公共交通运输车(轮船)未配置消防器材、超过4台校车未配置消防器材 |
70%-100% 0.85-1万 |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 |
0.85万≤A<0.925万 |
客运汽车、城市公交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出租车、轮渡、客轮经营单位 |
0.925万≤A≤1万 |
|||
一般 |
3-5台公共交通运输车(轮船)未配置消防器材、或者2-4台校车未配置消防器材 |
30%-70% 0.65-0.85万 |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 |
0.65万≤A<0.75万 |
客运汽车、城市公交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出租车、轮渡、客轮经营单位 |
0.75万≤A<0.85万 |
|||
较轻 |
“严重”“一般”外的其他情形 |
0-30% 0.5-0.65万 |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 |
0.5万≤A<0.575万 |
客运汽车、城市公交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出租车、轮渡、客轮经营单位 |
0.575万≤A<0.6万 |
编号 |
007-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类) |
|||
违法行为 |
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无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超过5台公共交通运输车(轮船)未配置消防器材、超过4台校车未配置消防器材 |
70%-100% 0.85-1万 |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 |
0.85万≤A<0.925万 |
客运汽车、城市公交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出租车、轮渡、客轮经营单位 |
0.925万≤A≤1万 |
|||
一般 |
3-5台公共交通运输车(轮船)、2-4台校车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30%-70% 0.65-0.85万 |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 |
0.65万≤A<0.75万 |
客运汽车、城市公交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出租车、轮渡、客轮经营单位 |
0.75万≤A<0.85万 |
|||
较轻 |
“严重”“一般”外的其他情形 |
0-30% 0.5-0.65万 |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 |
0.5万≤A<0.575万 |
客运汽车、城市公交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出租车、轮渡、客轮经营单位 |
0.575万≤A<0.6万 |
编号 |
007-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类) |
|||
违法 行为 |
1、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2、公众聚集场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公众聚集场所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火灾报警信息及疏散指示系统、自救式呼吸器、手电筒、缓降器、逃生绳等5大类消防设施器材中,任一大类整套未按要求配置或者过期、损坏以及不能使用、丧失功能。 |
70%-100%(3.8-5万) |
500㎡以下 |
3.8万≤A<4.2万 |
500㎡-3000㎡ |
4.2万≤A<4.6万 |
|||
3000㎡以上 |
4.6万≤A≤5万 |
|||
一般 |
火灾报警信息及疏散指示系统、自救式呼吸器、手电筒、缓降器、逃生绳等5大类消防设施器材中,任一大类超过30%以上未按要求配置,或者过期、损坏以及不能使用、丧失功能的 |
30%-70%(2.2-3.8万) |
500㎡以下 |
2.2万≤A<2.733万 |
500㎡-3000㎡ |
2.733万≤A<3.267万 |
|||
3000㎡以上 |
3.267万≤A<3.8万 |
|||
较轻 |
“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0-30%(1-2.2万) |
500㎡以下 |
1万≤A<1.4万 |
500㎡-3000㎡ |
1.4万≤A<1.8万 |
|||
3000㎡以上 |
1.8万≤A<2.2万 |
编号 |
007-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类) |
|||
违法行为 |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无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或者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 |
70%-100% 0.76-1万 |
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建筑3栋以下 |
0.76万≤A<0.84万 |
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建筑3-10栋 |
0.84万≤A<0.92万 |
|||
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超过10栋 |
0.92万≤A≤1万 |
|||
一般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或者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耽误行驶时间,且能立即改正 |
30%-70% 0.44-0.76万 |
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建筑2栋以下 |
0.44万≤A<0.55万 |
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建筑3-10栋 |
0.55万≤A<0.66万 |
|||
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超过10栋 |
0.66万≤A<0.76万 |
|||
较轻 |
“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0-30% 0.2-0.44万 |
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建筑3栋以下 |
0.2万≤A<0.28万 |
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建筑3-10栋 |
0.28万≤A<0.36万 |
|||
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超过10栋 |
0.36万≤A<0.44万 |
编号 |
008-1(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类) |
|
违法行为 |
1、村民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2、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3、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4、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无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故意、知道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 |
处警告或者301-500元罚款 |
一般 |
非故意、不知情情况下的违法行为 |
处警告或者不超过300元罚款 |
编号 |
008-2(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类) |
|||
违法行为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应同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而两类都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任一类设置的型号、电压、防护等级、应急时间、间距不符合要求以及损坏率50%以上的 |
70%-100%(3.65-5万) |
500㎡<A |
3.65万≤A<4.1万 |
500㎡≤A<3000㎡ |
4.1万≤A<4.55万 |
|||
A≤3000㎡ |
4.55万≤A≤5万 |
|||
一般 |
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任一类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准和应急照明任一类设置的型号、电压、防护等级、应急时间、间距不符合要求以及损坏率在20%以上50%以下 |
30%-70%(1.85-3.65万) |
500㎡<A |
1.85万≤A<2.45万 |
500㎡≤A<3000㎡ |
2.45万≤A<3.05万 |
|||
A≤3000㎡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任一类设置的型号、电压、防护等级、应急时间、间距不符合要求或者损坏率在20%以下 |
0-30%(0.5-1.85万) |
500㎡<A |
0.5万≤A<0.95万 |
500㎡≤A<3000㎡ |
0.95万≤A<1.4万 |
|||
A≤3000㎡ |
1.4万≤A<1.85万 |
编号 |
008-3(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类) |
|||
违法行为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或者未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实际疏散总净宽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80%;或者3处以上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 |
70%-100%(3.65-5万) |
500㎡<A |
3.65万≤A<4.1万 |
500㎡≤A<3000㎡ |
4.1万≤A<4.55万 |
|||
A≤3000㎡ |
4.55万≤A≤5万 |
|||
一般 |
实际疏散总净宽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90%;或者2处以上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 |
30%-70%(1.85-3.65万) |
500㎡<A |
1.85万≤A<2.45万 |
500㎡≤A<3000㎡ |
2.45万≤A<3.05万 |
|||
A≤3000㎡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0-30%(0.5-1.85万) |
500㎡<A |
0.5万≤A<0.95万 |
500㎡≤A<3000㎡ |
0.95万≤A<1.4万 |
|||
A≤3000㎡ |
1.4万≤A<1.85万 |
编号 |
008-4(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类) |
||
违法行为 |
1、农家乐(民宿)采用易燃材料装修; 2、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 4、农家乐(民宿)配备的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5、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 6、农家乐(民宿)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7、农家乐(民宿)违规用火用电。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或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裁量区间 |
严重 |
经营用房数量10间以上14间以下或最高3-4层且面积在500平以上800平以下 |
70%-100% |
3.65万≤A≤5万 |
一般 |
经营用房数量5间以上10间以下或层数3层且面积在250平以上500平以下 |
30%-70% |
1.85万≤A<3.65万 |
较轻 |
经营用房数量5间以下或层数2层以下且面积250平以下 |
0-30% |
0.5万≤A<1.85万 |
编号 |
008-5(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类) |
|||
违法 行为 |
1、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2、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不善未保持完好有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任一整套系统的,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或者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或者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
70%-100%(3.65-5万) |
1000㎡<A |
3.65万≤A<4.1万 |
1000㎡≤A<3000㎡ |
4.1万≤A<4.55万 |
|||
A≤3000㎡ |
4.55万≤A≤5万 |
|||
一般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或者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每类系统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不超过10%)的,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每类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占此总数量的不超过10%)。 |
30%-70%(1.85-3.65万) |
1000㎡<A |
1.85万≤A<2.45万 |
1000㎡≤A<3000㎡ |
2.45万≤A<3.05万 |
|||
A≤3000㎡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
0-30%(0.5-1.85万) |
1000㎡<A |
0.5万≤A<0.95万 |
1000㎡≤A<3000㎡ |
0.95万≤A<1.4万 |
|||
A≤3000㎡ |
1.4万≤A<1.85万 |
编号 |
008-6(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类) |
|||||
违法行为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
严重 |
应同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而两类都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任一类设置的型号、电压、防护等级、应急时间、间距不符合要求以及损坏率50%以上的 |
70%-100%(3.65-5万) |
1000㎡<A |
3.65万≤A<4.1万 |
||
1000㎡≤A<3000㎡ |
4.1万≤A<4.55万 |
|||||
A≤3000㎡ |
4.55万≤A≤5万 |
|||||
一般 |
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任一类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准和应急照明任一类设置的型号、电压、防护等级、应急时间、间距不符合要求以及损坏率在20%以上50%以下 |
30%-70%(1.85-3.65万) |
1000㎡<A |
1.85万≤A<2.45万 |
||
1000㎡≤A<3000㎡ |
2.45万≤A<3.05万 |
|||||
A≤3000㎡ |
3.05万≤A<3.65万 |
|||||
较轻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任一类设置的型号、电压、防护等级、应急时间、间距不符合要求或者损坏率在20%以下 |
0-30%(0.5-1.85万) |
1000㎡<A |
0.5万≤A<0.95万 |
||
1000㎡≤A<3000㎡ |
0.95万≤A<1.4万 |
|||||
A≤3000㎡ |
1.4万≤A<1.85万 |
|||||
编号 |
009-1(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类) |
|||||
违法行为 |
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设有消防控制室、区域报警控制或者消防水泵的单位(高层民用建筑除外)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裁量区间 |
|||
严重 |
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
70%-100% |
0.41万≤A≤0.5万 |
|||
一般 |
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
30%-70% |
0.29万≤A<0.41万 |
|||
较轻 |
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
0-30% |
0.2万≤A<0.29万 |
|
009-2(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类) |
||
违法行为 |
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大型综合体,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三类(含)以上城市交通隧道 |
70%-100% |
0.41万≤A≤0.5万 |
一般 |
除“严重项”规定单位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30%-70% |
0.29万≤A<0.41万 |
较轻 |
“严重”“较轻”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单位 |
0-30% |
0.2万≤A<0.29万 |
注:“严重”项规定的单位和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仍然按“严重”情形对待。
编号 |
009-3(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类) |
||
违法行为 |
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或因检修改造停用不按照要求备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大型综合体,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三类(含)以上城市交通隧道 |
70%-100% |
0.41万≤A≤0.5万 |
一般 |
除“严重项”规定单位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30%-70% |
0.29万≤A<0.41万 |
较轻 |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0-30% |
0.2万≤A<0.29万 |
编号 |
009-4(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类) |
||
违法行为 |
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按照要求备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
||
处 罚 依 据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大型综合体,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三类(含)以上城市交通隧道 |
70%-100% |
0.41万≤A≤0.5万 |
一般 |
除“严重项”规定单位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30%-70% |
0.29万≤A<0.41万 |
较轻 |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0-30% |
0.2万≤A<0.29万 |
|
010-1(违反社会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
|
使用功能类别 |
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裁量区间 |
严重 |
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的;经消防救援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五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一般 |
初次有本条所列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机构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的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
编号 |
010-2(违反社会管理类) |
|
违法 行为 |
1、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
|
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
前 置 条 件 |
无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裁量区间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的情形。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一般 |
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积极加以纠正的;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的情形。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注:“过失引起火灾”没有违反条款,处罚条款本身包含了对符合处罚构成要件行为的否定。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编号 |
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类) |
|||
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生产经营单位 |
|||
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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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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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置 条 件 |
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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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
70%-100%(个人经营投资人:14.6-20万) |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 |
18.2万≤A≤20万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除外) |
16.4万≤A<18.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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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会单位 |
14.6万≤A<18.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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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
30%-70%(个人经营投资人:7.4-14.6万) |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 |
12.2万≤A<14.6万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除外) |
9.8万≤A<12.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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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会单位 |
7.4万≤A<9.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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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
0-30%(个人经营投资人:3-7.4万)) |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 |
5.93万≤A<7.4万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除外) |
4.46万≤A<5.9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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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会单位 |
3万≤A<4.46万 |
编号 |
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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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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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复制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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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类别 |
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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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反 条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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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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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置 条 件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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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超过10人集体阻碍执法 |
70%-100%(单位:14.6-20万;个人1.7-2万) |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 |
18.2万≤A≤20万(个人:1.9万≤A≤2万)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除外) |
16.4万≤A<18.2万(个人:1.8万≤A<1.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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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会单位 |
14.6万≤A<18.2万(个人:1.7万≤A<1.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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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5-10人集体阻碍执法 |
30%-70%(单位:7.4-14.6万;个人1.3-1.7万) |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 |
12.2万≤A<14.6万(个人:1.57万≤A<1.7万)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除外) |
9.8万≤A<12.2万(个人:1.44万≤A<1.5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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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会单位 |
7.4万≤A<9.8万(个人:1.3万≤A<1.4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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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采取锁门、故意失联等方式拒绝执法 |
0-30%(单位:3-7.4万;个人1-1.3万) |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 |
5.93万≤A<7.4万(个人:1.2万≤A<1.3万)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前三项规定的单位除外) |
4.46万≤A<5.93万(个人:1.1万≤A<1.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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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会单位 |
3万≤A<4.46万(个人:1万≤A<1.1万) |
编号 |
012-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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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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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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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类别 |
生产经营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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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反 条 款 |
1.违法行为1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2.违法行为2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违法行为3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4.违法行为4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违法行为5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6.违法行为6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7.违法行为7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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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依 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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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置 条 件 |
违反行为7,需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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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超高层建筑 |
70%-100%(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0.76-1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850-1000元) |
高度250米以上 |
经营和个人:0.92万≤A≤1万 非经营和个人:950≤A≤1000 |
高度150米以上250米以下 |
经营和个人:0.84万≤A<0.92万 非经营和个人:900≤A<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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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100米以上150米以下 |
经营和个人:0.76万≤A<0.84万 非经营和个人:850≤A<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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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高层公共建筑 |
30%-70%(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0.44-0.76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700-850) |
超过5万平方米的综合体 |
经营和个人:0.66万≤A<0.76万 非经营和个人:800≤A<850 |
100米以下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经营和个人:0.56万≤A<0.66万 非经营和个人:750≤A<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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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经营和个人:0.44万≤A<0.66万 非经营和个人::700≤A<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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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高层住宅 |
0-30%(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0.2-0.44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500-700) |
高度54米以上100米以下 |
经营和个人:0.36万≤A<0.44万 非经营和个人:650≤A<700) |
高度33米以上54米以下 |
经营和个人:0.28万≤A<0.36万 非经营和个人:600≤A<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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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27米以上33米以下 |
经营和个人:0.2万≤A<0.28万 非经营和个人:500≤A<600) |
编号 |
012-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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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为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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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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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类别 |
生产经营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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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反 条 款 |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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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依 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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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置 条 件 |
高层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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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 罚 阶次 |
规模划分 |
裁量区间 |
严重 |
无场地、无装备、无人员、未落实24小时值班资料、无制度、无预案、无任何演练培训资料 |
70%-100%(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0.76-1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850-1000元) |
超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业综合体 |
经营和个人:0.92万≤A≤1万 非经营和个人:950≤A≤1000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经营:0.84万≤A<0.92万 非经营:900≤A<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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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经营:0.76万≤A<0.84万 非经营:850≤A<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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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无场地、无装备、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有人员、有制度和预案和演练培训资料 |
30%-70%(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0.44-0.76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700-850) |
超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业综合体 |
经营和个人:0.66万≤A<0.76万 非经营和个人:800≤A<850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经营和个人:0.56万≤A<0.66万 非经营和个人:750≤A<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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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经营和个人:0.44万≤A<0.66万 非经营和个人::700≤A<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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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有场地、有装备,有人员、有制度和预案和演练培训资料。但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
0-30%(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0.2-0.44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500-700) |
超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业综合体 |
经营和个人:0.36万≤A<0.44万 非经营和个人:650≤A<700)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经营和个人:0.28万≤A<0.36万 非经营和个人:600≤A<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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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经营和个人:0.2万≤A<0.28万 非经营和个人:500≤A<600) |
附件2 | ||||||||||||||||||||||||||||||||||||||||||||||||||||||||||||||||||||||||||||||||||||||||||||||
湖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轻微不罚清单 | ||||||||||||||||||||||||||||||||||||||||||||||||||||||||||||||||||||||||||||||||||||||||||||||
单位: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
本清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符合本清单免罚情形,当场改正完毕或3日内改正到位的可以不予立案,但应当按要求责令改正,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消防安全承诺书》;其他情形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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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备注 | 说明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予处罚: 1.室外消火栓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缺失或损坏,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当场改正的;或室内消火栓箱外观损坏,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单个防火分区不超过2个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不影响系统运行功能的,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正常,仅探测器防尘罩未摘取,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试验消火栓压力表损坏,不影响系统运行功能,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2处,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引导,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8.违法程度与上述违法行为类似或者相当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同时出现3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结合基层执法实际,列举了监督检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节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对于非当场改正的,及时核查整改情况;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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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国家局裁量)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二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加强日常巡查; 跟进单位整改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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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挪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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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1.埋压、圈占消火栓,不超过1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当场改正的; 2.遮挡消火栓,不超过2处或者不超过总数的5%,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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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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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超过1处,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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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不超过3处,且3日内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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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营业,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四项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首次发现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当日主动停止使用、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核查现场与承诺内容不符,但实际未营业或者在核查当日主动停止使用、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对于非当场改正的,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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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占用、堵塞的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堵塞、封闭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超过1处,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点 |
加强教育,当事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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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清单中的当场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结束前当场改正的情形;3日内改正是指当事人在3个自然日内(含检查当日)改正到位并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的情形。 2.当事人已因本清单内的同一适用情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书面承诺的,不再适用本清单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4
消防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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