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应急发〔2022〕46号
沅江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救援中心:
《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沅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沅江市应急管理局
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以下简称“复杂或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实现“复杂或重大案件”处理依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是指本机关所属办案机构调查终结的复杂或重大案件,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执法大队负责人、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案件具体承办人员、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经过集体讨论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的活动。
法律政策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并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对下列复杂或重大案件,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执法大队负责人、法制股负责人、案件具体承办人员、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吊销许可证件的;
(二)撤销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限制从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提请政府责令关闭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开采的产品或者采掘设备,金额(价值)50000元(含)以上的;
(五)对单位处以50000元(含)以上、对个人处20000元(含)以上罚款的;
(六)办案机构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七)经听证程序的;
(八)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九)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主持。出席会议的负责人应超过局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法规工作分管领导、执法工作分管领导、案件所涉及业务分管领导固定参加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执法大队机构、案件具体承办人员、法制审核机构、和相关业务管理股室机构固定参加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同意,针对不同类别的案件可以请本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相应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所发表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属于第三条规定的由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经法制审核后,办案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报《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事项审批表》(附件1),由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提请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召开集体讨论会议。
第七条 本局主要负责人确定案件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后,办案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参加集体讨论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列席人员。
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集体讨论前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以纸质或电子件提交给集体讨论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案卷材料供查阅。
属于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案件作出法定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组织进行案件集体讨论。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八)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是否继续延期或确定继续延长的合理期限;
(十—)其他需要审查讨论的内容。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说明出席人员与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及讨论案件的名称、类别和数量;
(二)介绍案件调查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建议与理由、陈述申辩意见釆纳情况等。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说明在延长的期限内所做的相关工作,申请继续延期的应当提出继续延长的办案理由、合理期限;
(三)办案机构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有分歧的,说明分歧双方的意见及理由;
(四)参会人员依次对案件发表意见、提供说明;
(五)主持人进行提问、组织审议后,综合参会人员意见,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为便于讨论、记录,参与讨论人员发言时除口头发言外, 可提供纸质发言记录。
(七)受委托主持会议的本局其他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集体讨论结果情况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由主要负责人作出有关处理意见,并列入集体讨论纪要中。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讨论,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部门处理;
(四)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或有其他违法问题的,移送其他行政部门处理;
(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由办案机构负责记录与整理, 形成《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附件2),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不签名的由记录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结束后,办案机构应当根据主持人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及时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执法文书。
依据案件处理意见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报请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制作案件移送的应当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办案机构应当根据集体讨论作出的处理决定意见,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证据等因素发生变化或者经过听证的案件需要变更处理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召开集体讨论会议。
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或经第二次集体讨论维持原处理意见
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第十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的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综合与会局领导及其他人员意见,同时考虑所涉案件的社会效用,主要根据法律法规等依法作出结论性处理意见。
意见及所涉案件的社会效用等作出结论性处理意见。
受局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应当将案件集体讨论的倾向性处理意见和不同意见如实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由局主要负责人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经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并由局主要负责人作出的最终处理意见,案件承办部门应不折不扣的执行。
参与案件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与会人员,对局主要负责人的最终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其个人意见,但不得妨碍最终处理意见的执行。
对随意变更局主要负责人作出的最终处理意见,或拒不执行该处理意见的,移送纪检机关依纪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内容及各参会人员意见。
第十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将制作的最终处理决定的执法文书在5个工作日内报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复杂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沅江市应急管理局
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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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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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集体讨论 的理由、依据 及拟处理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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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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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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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沅江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讨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汇报人 记录人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讨论内容:
讨论记录:
结论性意见:
出席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