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沅江市新源北路)
二、人员
大队本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曹学兵、黎军、李超、张朔、符子明、唐用武、曹志斌。
三、职责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同公安机关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权限
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大队本级日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其他一般单位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工作;负责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工作及大队本级列管单位火灾隐患举报查处工作。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
六、法定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七、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方式
①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举报投诉专线:96119。
②来信或到大队信访接待室当面反映(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