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财评〔2023〕1号
沅江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
通 知
各镇(街道)、中心,市直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纵深推进我市财政改革工作,切实规范财政评审流程,提升评审工作质效,确保财政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沅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沅政办发〔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流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评审范围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范围包括: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上级专项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行政事
业单位收入等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以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资源清偿的融资建设项目;
(五)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
金。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评审流程
(一)资料准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送审清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二)项目受理:市财评中心项目受理组(101室)依照项目送审清单要求进行送审资料审核,对符合送审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
(三)组织评审:评审工作人员对受理项目实行三审制(初审、复审、稽核),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四)召开对审会: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召开对审会,针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取证、核实;
(五)出具评审报告:与项目建设单位达成一致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评审执行控制
(一)全部由上级专项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上级部门已组织审核并出具了评审报告的,若无重大变更或明确要求,不再进行重复评审。
(二)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和群团组织,全额由上级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与服务项目,其评审起点标准与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保持一致并同步调整。评审起点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抽查评审,严禁分拆项目规避评审监督。
(三)全额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含政府性基金、专项债资金、非税收入、其他财政统筹资金)的项目,评审起点标准为30万元(含)以上。评审起点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抽查评审,严禁分拆项目规避评审监督。
(四)送审项目资金文件中有明确用途(或该项目不可或缺)的相关费用一并纳入该项目评审内容(例如: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检测费、协调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暂列金额等),经评审后严格按评审结果实施。
(五)原则上,已启动实施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再受理该项目的预算评审,由建设单位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四、进一步明确项目投资控制
(一)项目预算送审金额控制:
1.上级财政投资、单位自筹及其他财政投资项目,送审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金额的15%;
2.EPC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出中标金额的10%,超出部分需分管市级领导批示;
3.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金额的5%。
(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和资金文件,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分别提供以下文件:
1.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财政局分管财政评审副局长审核、分管市级领导批准的报告;
2.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财政局局长审核、分管市级领导同意、常务副市长批准的报告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的会议纪要(包括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书记专题会及市长办公会等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3.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提供财政局局长审核、分管市级领导、常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并根据本级财政资金使用额度分别提供以下文件:
1.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财政局分管财政评审副局长审核、分管市级领导同意、常务副市长批准的报告;
2.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市财政局局长审核、分管市级领导同意、常务副市长批准的报告;
3.使用本级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除提供市财政局局长审核、分管市级领导同意、常务副市长批准的报告外,还须提供会议纪要或市委、市政府(含两办)文件,或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文件。
(四)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投资(含融资、自筹、财政补助等)的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分别提供以下文件:
1.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分管市级领导(含高新区书记)同意、常务副市长批准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2.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提供分管市级领导(含高新区书记)、常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五)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和自筹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的文件,并根据自筹资金额度分别提供以下文件:
1.单位自筹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分管(或联点)市级领导批准的单位党委(组)会议纪要或报告;
2.单位自筹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提供市财政局局长、分管(或联点)市级领导同意、常务副市长批准的单位党委(组)会议纪要或报告。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含PPP、BOT等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和资金文件,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提供以下文件:
1.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分管市级领导批准的报告;
2.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分管市级领导同意、常务副市长批准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3.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提供分管市级领导和常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的报告或会议纪要。
(七)涉及多种资金类型组合的项目,除使用市本级资金的项目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外,其他项目的送审以占主导地位(50%以上)的资金类型提供相关文件。
(八)未取得立项批复文件的应急或零星项目,须在市级领导批准的报告或会议纪要中注明项目实施内容和投资规模。
(九)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社会投资主体,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时,拒不配合或阻扰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拨项目资金;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涉嫌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未按本通知执行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评审。本通知相关事项由沅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预(概)算评审申报表
2.项目预算送审清单
3.项目概算送审清单
4.项目评审办结时限表
沅江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