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河道疏浚砂石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流失、确保河道砂石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4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0〕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疏浚砂石是指河道整治、清淤疏浚和航道整治(含港口码头、锚地、砂石集散中心等水运工程项目的港池疏浚)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含砂、卵石等)。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要严格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严格依法审批;严格按审批的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严禁越界、超深开挖砂石。由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河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包括上岸方式、砂石堆放、砂石可利用量、利用方式、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省市管河道(航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县管河道(航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备案。
第四条 河道疏浚砂石处置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河道疏浚砂石处置坚持“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形成协同合力。
坚持资源国有的原则。河道疏浚砂石属于国家所有,市域范围内河道(航道)疏浚砂石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处置,未经批准,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销售。省市管河道(航道)疏浚砂石处置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省市管河道(航道)疏浚砂石处置有偿使用收入(不含增值税)按市级及以上财政、县级财政、处置经营主体3:3:4比例分享,成本、税费由处置经营主体承担;县管河道(航道)疏浚砂石处置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留区县(市);跨县级行政区的省市管河道(航道)疏浚砂石处置有偿使用收入县级财政分享部分按河段管辖面积比例分享。
坚持财政汇算清缴的原则。河道疏浚砂石处置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以票控收”制度,在次月15日前,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疏浚票据销缴情况和疏浚砂石处置情况核定国有资源处置收入的执收和申报金额。市级及以上财政分享收入通过益阳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进行清算;县级财政分享收入通过县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进行清算。
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河道疏浚砂石处置的监督管理参照河道砂石开采的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如市人民政府对该区县(市)采区制定了单独的监督管理办法,遵其执行。
河道(航道)疏浚砂石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剩余砂石由处置经营主体依法公开销售。从市级河道疏浚砂石处置有偿使用收入中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统筹安排水利、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市城投集团参与洞庭湖和资江干流疏浚砂石处置,按51%的比例参股市县两级组成的河道疏浚砂石处置经营主体,按股份分配利润。
第六条 明确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河道疏浚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行政审批报批等工作,组织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负责河道疏浚涉砂处置,承担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水利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对河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批复。负责河道疏浚涉砂处置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市级及以上财政分享收入及时入库。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航道疏浚与通航安全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及河道疏浚涉砂处置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河道疏浚涉砂处置收支管理,清理结算应缴的财政收入。
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河道疏浚砂石处置经营主体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疏浚涉砂处置监督工作。
第七条 河道疏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河道疏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排档叫号、量方管理、签单发航等制度。疏浚区域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疏浚范围、疏浚涉砂处置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疏浚时间、疏浚范围、控制高程、疏浚方式等,确保疏浚作业及疏浚涉砂处置依法实施。河道疏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疏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通航规则,确保疏浚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 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对河道疏浚涉砂处置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河道疏浚涉砂处置安全有序。对河道疏浚涉砂处置中超范围疏浚、擅自处置疏浚砂石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有效期1年。益政办函〔2021〕5号中的《益阳市河道疏浚涉砂处理办法(暂行)》自行废止,如上级另有政策规定遵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