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渡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渡运安全管理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渡运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方便群众、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渡运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渡运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三)负责渡口设置、撤销审批,有序推进渡口改造、撤并工作;
(四)编制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渡运应急演练,提高渡运安全管理应急反应能力;
(五)将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或考核;
(六)将渡运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二)明确渡运安全管理人员、签单人员,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渡口、渡船、船员、渡口标志标牌、视频监控设备等台账;
(四)开展渡运安全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同处理;
(五)节假日、赶集日、学生放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安排人员协助维护渡运秩序。
第七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渡运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渡运安全管理员、签单员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渡口、渡船、船员及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渡运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定期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四)每年对渡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渡口设置、撤销、“渡改桥”、改扩建、撤并等建议,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执法制度,依法查处非法渡运、渡船无证航行、无证驾驶、超载运输、非法渡运车辆等违法行为。
市水运事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资阳区、赫山区渡运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一)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建立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渡运安全督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并挂牌督办,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区县(市)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一)负责协助维护车辆渡口渡运高峰期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车辆无证驾驶、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
(二)参与车辆渡口码头建设、改扩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职责:
(一)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沿河(湖)中小学校(幼儿园)制定学生定点、定时、定船的乘船制度,并组织安排教师、员工在渡口、码头护(接)送,从源头上预防学生乘坐超载船舶。
第十一条 渡口运营人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运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渡口渡运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实渡口停运期间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渡船及其污染物的收集、转送;
(三)负责按规定设置渡口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牌,配备渡船,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四)明确渡口工作人员、船员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五)定期开展渡运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六)节假日、赶集日、学生放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增派渡口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七)制定渡运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负责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 渡口、渡船、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撤销,应当符合本地城镇或乡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渡口。
第十三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明确渡口位置(经纬度)、渡船、航线和乘客定额,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航行以及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的地点,并远离跨河桥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保障旅客安全的码头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应当有旅客候船设施;
(三)渡口上下游各500米内没有同类功能的渡口。
第十四条 人行渡口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以下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
(一)渡口名称牌;
(二)渡口公告牌;
(三)渡口守则牌;
(四)安全管理责任牌;
(五)渡口水域保护范围警示标志;
(六)渡口道路宽于1.8米的,应设置限制三轮及以上机动车辆通行的装置;
(七)纵坡大于50%的梯级道路、临崖一侧道路应当设置安全扶手;
(八)位于梯级河段、库区下游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应当设立停航封渡线;
(九)日均渡运量200人次及以上的,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五条 车辆渡口应当设置以下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
(一)渡口名称牌;
(二)渡口公告牌;
(三)渡口守则牌;
(四)安全管理责任牌;
(五)渡口水域保护范围警示标志;
(六)渡运车辆限高、限重标志;
(七)视频监控设备;
(八)临崖一侧渡口道路设置安全防护墩或防护带;
(九)临时关闭渡口装置和“渡口停运、禁止通行”警示牌;
(十)位于梯级河段、库区下游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应当设立停航封渡线。
第十六条 新建、扩改建人行渡口按《湖南省人行渡口码头建设技术要求》进行;新建、扩改建农村公路渡口按《湖南省农村公路渡口改造管理办法》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人行渡口码头上下游各100米,公路渡口码头上下游各200米内为渡口水域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船舶不得在渡口水域保护范围内从事游泳、采砂、装卸、锚泊、养殖、捕捞、垂钓以及其他影响渡运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渡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
第二十条 渡船应当在船体中部两侧标明载重线和水尺,在船尾标明船籍港、在驾驶室两侧悬挂船名牌、在桅杆横桁一侧悬挂桔黄色双箭头号型,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和安全注意事项。车辆渡船还需标明限载车辆重量、数量、高度等,设置固定的人车隔离装置,按规定配齐三角木,在车辆渡船车辆上下端设置安全警示绳。
第二十一条 船员须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可在船上任职。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渡口安全管理人员、签单人员、渡口运营人、渡口工作人员、渡船所有人、船员每年应当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章 渡运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配备的救生设备应当保持整洁,放置在易见便取处。
渡船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载运“三品”,不得进行重大改建。
第二十四条 渡船渡运前,渡船值班船员应当在开航前认真清点、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车辆渡船还须记录车牌号码、车辆驾驶员、随车人员数量。
渡船值班船员应当谨慎驾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瞭望,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船舶靠、离泊前,主机应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船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船舶。
第二十五条 渡口工作人员或船员应当穿戴有标识的服装或佩戴袖章标明身份,维护渡运秩序,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渡船。
第二十六条 乘客过渡应当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或船员指挥,且必须穿(拿)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渡船已开航或未停稳时,乘客不得上、下渡船。
第二十七条 车辆过渡应当服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车辆上渡船停稳后,渡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车辆前后轮塞好三角木,防止车辆滑动。车上乘客必须下车、穿(拿)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过渡。
过渡车辆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渡船;车辆内除驾驶员外,禁止留有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渡船应当按照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航行线路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航行线路。
渡口应当在白天渡运。如遇消防、救灾、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需在夜间渡运的,渡船必须具备夜航条件,渡口运营人应将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 日均渡运量300人次及以上的渡口实行渡船航次签单发航。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隐患或违法行为,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水位超过停航封渡线等不适航的天气、水文条件;
(二)超载或者装载不当;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隐患;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
(五)船员、救生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乘客不按规定穿(拿)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
(七)乘客在船上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八)其他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
车辆渡船除上述情形以外,车辆未塞三角木、不挂安全警示绳的,不得开航。
第三十一条 渡口停运期间,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渡船停泊安全;车辆渡口还应当采取临时关闭渡口的安全措施,设置临时关闭渡口装置和“渡口停运、禁止通行”警示牌,防止三轮及以上机动车辆驶入渡口。
已撤销的渡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撤除渡口标志标牌。自渡口撤销之日起三年内,还应当采取关闭渡口的安全措施,设置固定关闭渡口装置和“渡口关闭、禁止通行”警示牌。
第三十二条 因遇洪水、大风、大雪、大传染性疫情、低温冰冻等特殊原因需要渡口停渡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停运命令。渡运条件恢复后,发布渡运命令。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渡口停运的管理,督促渡口运营人全面落实停运措施,并建立检查台账。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渡口停运进行巡查。
第三十四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或事故,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执法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的人行渡口、车辆渡口,渡口包含码头及其道路、渡口标志标牌。车辆渡口包括公路汽车渡口和农村公路渡口。
(二)渡船,是指客渡船、车辆渡船的总称。车辆渡船包括车客渡船、汽车渡驳及其拖船。
(三)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四)渡口工作人员,是指为渡运提供服务或管理的人员,不包括船员。
(五)夜间,是指从日落到日出的时段。
(六)三品,是指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毒害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与本办法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渡口渡船及标志标牌技术要求
附件
渡口渡船及标志标牌技术要求
一、渡口道路技术要求
(一)人行渡口
1.等级分类。人行渡口按单日最大渡运量和日均渡运量划分为四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表: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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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划分标准
|
按单日最大渡运量P(人次)
|
按日均渡运量N(人次)
|
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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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
|
N>800
|
二类
|
400<P≤1000
|
300<N≤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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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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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P≤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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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N≤300
|
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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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0
|
N<100
|
备注:我市现无一类渡口
|
2.道路技术要求。
(1)二、三、四类人行渡口道路顶宽分别为3.5米、2.2米、1.5~1.8米;
(2)道路应当为斜坡或踏步阶梯,踏步阶梯必须在上部或者中上部设置长度不小于1米的歇台;
(3)道路路面为混凝土或麻石。
(二)农村汽车渡口道路基本技术要求
1.道路宽度不得少于6.5米;
2.路面砼须在C30以上,厚度不少于24厘米;
3.坡比不得大于10%。
二、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
渡口码头依次设立渡口名称牌、渡口公告牌、渡口守则牌、安全管理责任牌,渡口公告牌和渡口守则牌可以合并设置。下列示意图标注的数据单位为毫米。
(一)渡口名称牌(图一)
1.尺寸:全高3.4米,地平面以上2.8米,地平面以下0.6米;标牌高约1.4米,宽0.4米。
2.材质:钢管或不锈钢管,直径60毫米。
3.内容:批准单位批复的渡口名称。
4.字体:黑体或宋体。
5.地面以下用混凝土浇筑。
(二)渡口公告牌(图二)
1.尺寸:全高3.4米,地平面以上2.8米,地平面以下0.6米;标牌高1.4米,宽1.0米。
2.材质:钢管或不锈钢管,直径80毫米。
3.内容:
(1)渡口名称:批准单位批复的渡口名称;
(2)渡口水域:人行渡口码头上下游各100米,车辆渡口码头上下游各200米;
(3)渡运路线:对江横渡或地名至地名;
(4)渡口审批单位及批准文号:按审批文件;
(5)渡运时间:白天(日出到日落)。
4.字体:黑体或宋体。
5.地面以下用混凝土浇筑。
(三)渡口守则牌(图三)
1.尺寸:全高3.4米,地平面以上2.8米,地平面以下0.6米;标牌高1.4米,宽1.0米。
2.材质:钢管或不锈钢管,直径80毫米。
3.内容:国务院1961年3月28日发布渡口守则(国经劳字56号)。
4.字体:黑体或宋体。
5.地面以下用混凝土浇筑。
(四)安全管理责任牌(图四)
1.尺寸:全高3.4米,地平面以上2.8米,地平面以下0.6米;标牌高1.4米,宽1.0米。
2.材质:钢管或不锈钢管,直径80毫米。
3.内容:
(1)渡口名称:批准单位批复的渡口名称;
(2)渡口运营人名称及联系电话;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4)县级交通运输局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5)安全注意事项:渡船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载运“三品”,乘客过渡必须穿(拿)救生衣或救生浮具,人行渡口不得渡运三轮及以上机动车辆,渡船不得在停渡期间擅自渡运,渡口水域内禁止游泳;
(6)县级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电话。
4.字体:黑体或宋体。
5.地面以下用混凝土浇筑。
(五)渡口水域保护范围警示标志(图五)
1.位置:渡口水域上下两端。
2.尺寸:全高3.4米,地平面以上2.8米,地平面以下0.6米;四方形标牌边长0.5米,线宽0.12米。
3.材质:钢管,直径80毫米。
4.地面以下用混凝土浇筑。
(六)禁止渡运三轮及以上机动车辆通行的限行装置(图六)
1.位置:二类、三类人行渡口或渡口道路宽于1.8米的四类渡口的渡口道路上设置固定的水泥墩。
2.尺寸:长0.6米、高0.6米、宽0.4米。
3.数量:设置两个以上的,根据码头道路宽度确定数量,墩与墩之间宽度不大于1.2米,确保三轮及以上车辆不能进入渡口道路、码头。
4.方向:多个水泥墩连线方向与渡口道路垂直。
(七)渡运车辆限高、限重标志(图七)
1.尺寸:全高3.4米,地平面以上2.8米,地平面以下0.6米;标牌高1.5米,宽0.7米。
2.材质:钢管,直径80毫米。
3.限高、限重按《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核定数量。
4.字体:黑体或宋体。
5.地面以下用混凝土浇筑。
(八)关闭渡口装置和“渡口关闭、禁止通行”警示标牌
1.关闭渡口装置(同图六)
(1)位置:渡口道路与公路连接附近设置水泥墩。
(2)尺寸:长0.6米、高0.6米、宽0.4米。
(3)数量:设置两个以上的,根据码头道路宽度确定数量,墩与墩之间宽度不大于1.2米,确保三轮及以上机动车辆不能进入渡口道路、码头。
(4)方向:多个水泥墩连线方向与渡口道路垂直。
2.“渡口关闭、禁止通行”警示标牌(图八)
(1)尺寸:全高3.1米,地平面以上2.5米,地平面以下0.6米;标牌高0.7米,宽0.5米。
(2)材质:钢管或不锈钢管,直径80毫米。
(3)字体:红色,黑体或宋体。
(九)停航封渡线(图九)
1.尺寸:地面以上高0.4米,宽0.25米,厚0.15米。
2.材质:麻石或混凝土。
3.停航封渡线宽2厘米,红色。
4.字体:红色,黑体或宋体。
(十)临时关闭渡口装置(图十)
1.尺寸:长度等于或大于渡口道路实际宽度,高0.9~1.1米;中部设置“禁止通行”圆形公路标志牌,直径600毫米;两侧标明“渡口停运 禁止通行”。
2.材质:钢管,直径40~60毫米。
3.字体:红色,黑体或宋体。
4.备注:以一端为支点,白天放置在码头道路一侧,夜间与码头道路垂直固定,临时关闭渡口。
(十一)乘客定额牌(图十一)
1.位置:客舱醒目位置。
2.材质:铝合金或其他。
3.尺寸:0.3米×0.2米。
4.乘客定额:按《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核定的人数填写限载的人数。
5.字体:黑体或宋体,凹进或凸出文字。
(十二)核载公示牌(图十二)
(1)位置:车辆渡船醒目位置。
(2)材质:铝合金或其他。
(3)尺寸:0.6米×0.4米。
(4)乘客定额及限载车辆重量、数量、高度按《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填写。
(5)字体要求:黑体或宋体,凹进或凸出文字。
(十三)客渡船双箭头号型(图十三)
1.尺寸:箭身1米,宽0.2米,箭头为等边三角形,边长为0.3米。
2.颜色:桔黄色。
3.材质:钢材,厚度0.5~1毫米。
(十四)客渡船船体标识(图十四)
船长为12米以上的客渡船,应在船体表面显示桔黄色与白色相间的色带。
1.位置:船舶甲板以上船体中部四周。
2.尺寸:桔黄色条纹宽度0.4米,桔黄色条纹两侧的白色条纹宽度0.2米。
(十五)人车隔离装置(图十五)
1.位置:车辆渡船载车甲板。
2.尺寸:长度和宽度根据车辆渡船《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和设计图纸确定,高度为12~15厘米。
3.材质:钢管,直径80毫米。
4.颜色:黄黑相间的条纹。
(十六)乘客安全须知牌(图十六)
1.位置:客渡船显著位置。
2.尺寸:0.7米×0.6米。
3.材质:铝合金,厚0.5~1毫米。
4.内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在船上追逐嬉戏,进入非载客区域;严禁拥挤在船舶一舷;自觉穿(拿)救生浮具;服从船员和签单员管理;发生紧急情况时,听从船员指挥。
5.字体:黑体或宋体。
6.其他:乘客定额和船舶抗风等级可公示在乘客须知牌一起。
(十七)载重线标志(图十七)
1.位置:载重线标志由圆环、水平线、字母等组成。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
2.尺寸:圆环外径为250毫米、线宽为25毫米;水平线的线段长为400毫米、宽为25毫米,其上缘中点通过圆环的中心;字母高为100毫米、宽为60毫米、间距为25毫米。
3.颜色: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4.其他:船长小于15米的钢质船舶可不划载重线标志的圆环。
(十八)安全扶手
1.设置位置
(1)人行渡口纵坡大于50%的梯级阶梯码头临崖一侧。
(2)停航封渡线以上;未设停航封渡线的渡口,设在防汛水位以上。
2.高度:0.9~1.1米。
3.材质:钢管或不锈钢管。
(十九)反光镜
1.位置:车辆渡口视线受影响的转弯处。
2.尺寸:镜面直径800毫米,高度依据实际确定。
3.材质:钢管,直径80毫米。
(二十)三角木
1.尺寸:总长40厘米,三角体30厘米,把手10厘米,三角体为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8厘米。
2.数量:根据《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核定的载车数量,每台车配备2个。
3.材质:木材。
(二十一)安全警示绳
1.位置:设置在车辆渡船车辆上下端两个吊臂之间,一端固定在一个吊臂上,另一端用挂钩挂在另一个吊臂上。
2.高度:挂起时,安全警示绳中部距跳板高度为0.9~1.0米。
3.材质:尼龙绳或钢丝绳,直径8~15毫米。
4.标识:安全警示绳中部系红色布条或其他醒目的标识。
5.其他:车辆渡船停泊或航行时,安全警示绳处于挂起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