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
对列入《清单》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实施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清单》印发之前发生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符合“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条件,且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清单》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遵照执行。
二、适用程序
对于《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实施“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告知承诺制,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
1.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改正;
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3.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确认;
4.对当事人签章确认的告知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的方式上传至执法系统。
(二)“首违免罚”事项
1.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
2.在“湖南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搜索当事人违法情况,属于首次违法行为的,依法转入下一步程序;
3.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现当事人违反承诺,在一个自然年内第二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免强”事项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以及“首违免罚”事项,一律免除强制措施。
三、其他适用要求
应当加强对“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防止以“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为由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将适时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动态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管理制度。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按程序实施已公布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可继续适用相关规定。
附件
1.沅江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免强”事项清单
附件1 沅江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免强”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管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承诺携带的。 |
轻微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2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首次发现,临时停靠下客的:或者因原定线路发生交通事故、公路施工维修等而改变线路、或者减少班次,现场无乘客投诉,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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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免强”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首次发现,尚未造成事故,未超过限定检测和评定周期一个月,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并承诺今后均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
首违不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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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首次发现,现场无乘客投诉,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格且按照原定线路行驶完成运输任务,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车人财产人身损害,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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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免强”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5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首次发现,未实施完毕,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安全、畅话,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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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首次发现,未实施完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不再实施同类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扣。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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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免强”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7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首次发现,施工后未实施完毕前,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力,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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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首次发现,没有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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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免强”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9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
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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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
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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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免强”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1 |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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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 |
首次发现,重量未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下的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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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免强”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3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得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
主动配合检查,能证明有合格适任证书,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的,并承诺今后携带的 |
轻微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舰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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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的 |
船名、船籍港不规范、不清晰,但不影响识别,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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