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调研、宣传信息综合、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市域范围内环境污染纠纷的情况通报和联络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机关和二级机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二级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二级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二级机构计划生育工作。
(三)财务股
负责机关和二级机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排污收费工作;负责环保项目资金、环保贷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制宣传股
负责环境保护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牵头组织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工程、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监督环保科技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监督管理股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及有关考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负责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的监督管理;负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非废物进口许可的呈报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报批工作;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调解辖区辐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六)总量减排股
承担落实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审核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扩改建项目的总量目标;负责环保统计和污染物普查工作;负责拟订重点排污企业年度减排目标并监督实施。
(七)生态保护股
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发展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并监督生态破坏整治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畜禽养殖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政务服务股
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性项目的综合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报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核发工作;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申报,以及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许可及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招商引资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