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股室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调研信息、保密、后勤、政务公开、档案、政务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统战、五城同创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工作和局机关绩效考核工作。
2.综合协调股。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协调市对县(市)、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县(市)直单位的年度考核绩效评估。协调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组织协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3.法规与宣传教育股。负责分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4.人事与财务股。负责党建、纪检监察、政工人事、机构编制、脱贫攻坚、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5.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股。负责本辖区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土壤、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受污染的土壤及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审核固体废物进口、跨省转移申请,承担跨区县(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6.水生态环境股。负责本辖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水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本辖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水生态环境项目申报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负责河长制相关工作,承担防汛抗旱相关中心工作。
7.大气环境股。负责本辖区大气、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8.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行政审批改革股)。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负责“互联网+”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权限内生态环境县(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负责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初始分配核定,按标准征收有偿使用费,对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使用情况、排污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储备排污权,受市政府委托行使需求方或出让方的职责。
二、二级机构工作职责
1.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受理和办理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县级执法事项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县级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职责,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2.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配合做好国控和省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