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民政局 沅江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沅江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社会事务办,各民办养老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沅江市人民政府《沅江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沅政办发〔2020〕14号)文件精神,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沅江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民政局 沅江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
沅江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沅江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沅江市户籍的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须按照湖南省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
第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第六条 对于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按照每床每月50元予以补贴;对于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补贴。
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准。
第七条 对于养老机构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机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补贴。
第八条 对于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协议合作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补贴。
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以市卫健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合作协议为准。
第九条 对于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延伸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点有序合作的,由市民政局另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条 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运营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养老机构需重新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
(二)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四)养老机构评定为一级及以上。
(五)遵守国家环境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六)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后补制,市民政局在当年12月底前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拨付至养老机构运营方法人账户。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上级补助和本级福彩金统筹安排。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按照湖南省制定的评估标准及程序,由市民政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养老机构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市民政局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七条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绩效指标挂钩机制,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一)入住率指标。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20%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20%。
(二)服务对象满意率指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0%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三)运营安全指标。养老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至少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四)品牌影响指标。养老机构不参与等级评定和复评,或未达到一级评定标准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五)诚信指标。凡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市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人员素质指标。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未达到100%,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七)医养结合指标。养老机构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八)生态环境指标。养老机构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纳入一票否决事项,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八条 民政、财政部门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