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不断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益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全力提升益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依法规范、建设和提升全市信用工作,推动益阳市社会信用体系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为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推动全面转型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和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全面梳理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制度文件,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提高信息归集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采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以及信用修复等工作,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目录中的公共信用信息,要做到全量归集。对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对暂无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但符合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实施的,各部门应当推动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措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并及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共享推送至益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人行益阳市中心支行、益阳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严格依照《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清单明确的范围,依法依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依规公开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及省级补充目录清单明确的公开范围,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息公开的统筹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湖南益阳)”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以下简称“双公示),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和“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据“双公示”数据标准,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南省执法信息采集系统”报送。“信用中国(湖南益阳)”网站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限定设列领域范围。行政机关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的相关规定,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规范认定标准及程序。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标准严格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仅在省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按照省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在认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人行益阳市中心支行、益阳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依法审慎实施惩戒措施。行政机关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前,应当书面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采取惩戒措施,要严格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和省级补充清单,结合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失信惩戒轻重适度,防止小过重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健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信用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修复流程规定和程序,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健全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认真做好失信信息线下修复受理服务,为失信主体自主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化服务,推动关联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对信用修复结果互认。(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健全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防止信息泄露,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隐私保护力度。县市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省级补充目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保险、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人行益阳市中心支行、益阳银保监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切实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各部门、单位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完善信用制度机制,推动更多信用措施纳入行业及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区域、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加快推动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省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具体措施,扎实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按照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
(二)加大跟踪问效力度。对《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省级补充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以及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和省级补充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失信约束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对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支撑的失信约束文件要立即停止,确保各项失信约束措施依法合规。
(四)着力加强宣传引导。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通过本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开展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褒扬诚信典型等宣传教育。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和培训,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依法报道、披露各种失信行为,开展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