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引导推动全省公安机关、全体公安民警辅警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优良作风,全力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党中央、省委、公安部党委相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为群众办实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和评价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全体公安民警辅警。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以立足自身职能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助推“三高四新”战略方面办实事。加快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抓实县域警务、专项警务、节点警务“三项警务”,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方面办实事。不断改进服务流程、方式、态度,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护照、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照证明,户口迁移、机动车登记、特种行业许可等事项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办证办事更省心、更舒心。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增强群众安全感方面办实事。有效预防、坚决打击危害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防范道路交通、涉枪涉爆等公共安全风险,努力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办实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加强受案立案办案全过程监督,坚决防止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等问题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掌握民情民意,以群众需求作为确定办实事具体任务的依据。
(一)建立主动联系、走访群众、企业制度;
(二)公布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的途径;
(三)组织开展警务回访、警务调查;
(四)定期召开警民、警企恳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五)开设警民网上交流互动平台;
(六)健全日常执法执勤、管理服务中收集群众意见机制。
第三章工作措施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常态工作、重点工作来抓,与其他主要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评。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年度办实事重点项目制度。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共性需求和公安执法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研究确定年度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扎实有效推进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实事责任清单制度。根据群众需求和各警种部门职责,明确各警种部门为群众办实事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对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管理服务问题,及时采取集中打击、治理、整改等措施,纳入专项警务统筹部署、调度推进、通报考核,确保尽快见效。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坚持传统与科技结合,注重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不断拓展“湖南公安服务平台”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努力实现群众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规范回应群众需求。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且能够及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办结;短期无法办结的,应当作出说明并明确办结时限;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并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为群众办实事,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办事冷、硬、横、推、拖;
(二)对群众反映需求置之不理,不作为、不回应;
(三)对向群众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
(四)其他违背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
第四章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是本单位为群众办实事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为群众办实事负责,各警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为群众办实事负责。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每年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年度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的统筹协调、情况调度、绩效考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依据的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警务督察部门对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察。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安新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社会通报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出现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由警务督察部门核查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