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优抚资金发放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市县[2019]1号《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和湘财市县〔20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制定《沅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制度》,请各相关业务股室、镇街道(事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以下简称退役军人服务站)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切实加强我市优抚资金的发放管理,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优抚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纳入湖南省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的各类优抚补助资金。
第三条 优抚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管理,为“一人一卡”,由退役军人服务站确定补助对象,录入资金发放基础数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财务股审核,市财政局社保股进行程序性复核后,通过代发银行将资金发放至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四条 退役军人服务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和财务股要结合实际,按照“谁录入、谁主管、谁负责”和“数据集中、机关监管、镇街道实施、按规定公开”的原则,将涉及资金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站是优抚对象、资金发放数据采集录入修改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1、采集并核实对象基础信息后提供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并负责发放数据的录入、汇总、修改,确保所有对象全部进入“一卡通”系统平台数据库。
2、及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提供准确的发放基础数据,确保优抚对象和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财务股和市财政局社保股发现并反馈的基础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及时核实并修改。
3、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做好优抚资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对于群众反馈的问题,及时核查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和财务股,复核后根据核查结果修改并再次进行公示。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是优抚资金发放管理中综合协调及数据审核汇总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1、与退役军人服务站、局财务股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并负责对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监管。
2、会同局财务股对优抚资金发放、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
3、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股是优抚资金申报、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1、对退役军人服务站录入的发放金额和局拥军优抚股审核汇总提供的金额是否一致进行复核,将存在错误的数据及时返回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修改。
2、与市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工作协调、资金申报,并对市财政局社保股反馈发放失败的基础数据及时返回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其及时修改。
3、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协同局拥军优抚股对优抚资金项目发放数据进行公示。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优抚资金发放管理流程包括指标下达、基础数据采集、补助数据录入审核、资金发放、资金项目公开公示等程序。
1、指标下达
在上级部门下达优抚指标文件后,由局财务股协调市财政局社保股在“一卡通”系统指标管理中录入补助项目的指标文号、资金分类、指标金额等信息。
2、基础数据采集
由局拥军优抚股督促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基础数据采集,新增或变更对象基础信息时,优抚对象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和银行账号到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在当地财政所录入“一卡通”系统。
3、数据录入审核
(1)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发放基础数据明细表和汇总表,由局拥军优抚股对数据明细表和汇总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各服务站将数据录入到“一卡通”系统,并将确认后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纸质明细表和汇总表报送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和财务股。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股在收到报送的资金明细表和汇总表后,会同局拥军优抚股及时对资金金额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由局财务股向市财政局社保股申请办理发放和拨付手续。
4、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社保股对发放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向代发金额机构发送资金拨付指令。代发金融机构收到指令后,将资金拨付到优抚对象“一卡通”账户中,并将最终发放失败数据反馈给市财政局社保股。
5、资金退回重新发放
(1)对因发放基础数据有误造成补助资金发放失败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股及时通知拥军优抚股,由其通知服务站核实后在“一卡通”系统中修改重新发放。
(2)因优抚对象个人原因无法更正纠错的基础数据,退役军人拥军优抚股出示证明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股及时报市财政局社保股退回。
6、资金项目公示
镇街道(事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发放的资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将公示佐证材料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
第四章 监管与检查
第九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和财务股要将优抚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列入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联同市财政局社保股加强资金监管,深化监督,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优抚资金发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重复补助等问题及时改正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建立服务监督电话、举报箱等,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和财务股加强对优抚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转业安置和思想权益维护股资金使用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