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R-2024-00002
沅政告〔2024〕1号
为加强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违规出租承租我市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洲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相关单位依法解除我市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出租承租湿地洲滩的协议、合同(含造林协议、合同)。该项工作须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二、各镇(街道、中心)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保护区管理的属地主体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护监管和普法宣传教育,防止违规出租承租保护区内湿地洲滩行为发生。
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出租承租我市保护区范围内湿地洲滩行为进行查处。对干扰、阻扰执法活动或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规出租承租我市保护区范围内湿地洲滩行为,对在第一时间举报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现金奖励,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737-272154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