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37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湘交农路〔2021〕160号)、《益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益政办发〔2021〕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基础数据信息年报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新升省道,新升省道暂时参照县道管理)。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涵改造、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运营及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镇(街道、中心)与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责,强化公路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渠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养护、依法管理”的养护管理体制,根据“县道县养、乡村道乡村养”的原则,市“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市公路建养中心是县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负责镇、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各镇(街道、中心)是镇、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市为主体、国省补助、镇村自筹”的投入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部省补助资金、市级及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和镇、村自筹资金组成。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镇两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综合考虑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积极完善监督考核激励机制,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着力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建立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体系。
第二章 养护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机制;在国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负责筹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并督促各镇(街道、中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不足部分,足额保证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的管理经费;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审批;规范县、镇、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督促市公路建养中心调整充实技术和管理力量,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明确镇(街道、中心)、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机构和职责,督促其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镇(街道、中心)全面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乡、村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在国省市补助的基础上,负责筹措本辖区内乡道养护管理资金的不足部分,督促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组织开展农村公路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认真做好乡、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养护管理考核。
第九条 各镇(街道、中心)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为镇(街道、中心)政府内设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公路建养中心的指导与考核;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站长由镇(街道、中心)分管领导兼任,人员可由村镇建设站等相关部门抽调,不另外解决事业编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和上报;组织开展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施工、管理和核拨养护经费;及时开展路政管理和养护巡查,建立各类养护数据库,配合支持县道的管养工作;及时完成本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公路建养中心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和呈报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本级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国、省、市养护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各镇(街道、中心)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和相关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养护本级补助资金,拨付农村公路养护国省、市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国、省、市补助资金的使用;督促镇(街道、中心)自筹资金筹措到位。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的资金或以工代酬的形式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具体实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目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必须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分级管理、健全体制、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指导方针,坚持“包养到人,全面养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投标养护,分项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根据公路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突出三个结合:即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治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形式相结合。
(一)县道实行路基、路面养护专业化。养护工作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竞标,择优选用。日常养护由市公路建养中心进行专业化养护,并逐步推向市场。大中修工程按照市场化运行机制进行,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二)乡道日常养护根据路况实际划分成若干个养护标段,由镇(街道、中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实行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养护。也可在公路沿线招聘养路专业户按照路段进行承包养护。
(三)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镇(街道、中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或村委会负责,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年初予以确定,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一)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市公路建养中心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公路建养中心组织实施。乡、村道的日常养护计划,由镇(街道、中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编制,经市公路建养中心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镇(街道、中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实行分级编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县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市公路建养中心编制;乡、村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由镇(街道、中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编制,统一由市公路建养中心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公路建养中心组织实施。
(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周期性改建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流量较大的县道、乡道和资源、产业、旅游公路,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周期性改建计划,统筹危险桥涵治理、文明路段建设工作,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实。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工程有计划,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养护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第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养路员工的积极性,各镇(街道、中心)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市公路建养中心对全市的公路养护资金拨付、使用和公路养护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资金的拨付应与公路养护的好路率、综合值挂钩。
对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公路养护工作不重视,未完成养护目标和任务,养护质量排名末位的镇(街道、中心)、村(社区)或单位,酌情扣减养护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是市公路建养中心和镇(街道、中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经常性工作。在检查评定过程中,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由市公路建养中心制定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镇(街道、中心)、村(社区)应立即向市公路建养中心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抢修措施,恢复交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并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镇(街道、中心)具体承担乡道的路政管理任务,各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镇(街道、中心)、村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县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乡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棚屋、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它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或架设线缆等;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十)建造临时、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五章 公路绿化
第二十三条 公路绿化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绿化、美化,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程,应逐年计划,逐年实施。栽植前可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按照公路工程绿化标准进行设计。
绿化、美化公路的标准应是乔灌结合、针叶阔叶结合、花卉绿草结合,实行立体栽植,做到树下有花,花下有绿,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把公路沿线建成景色宜人的绿色长廊、生态廊道。
第二十五条 行道树应栽植在公路两侧边沟外,急弯内侧、桥头、平交道口,不得栽植乔木,保证行车视线良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对毁坏公路花草树木者,应依法查处。
第六章 养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由国省市补助资金、市级配套资金、镇村自筹资金组成,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分为日常养护经费和养护工程经费。
国省市补助资金指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市级奖励资金和国家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车辆购置税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及其他上级补助资金。国省市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县级配套资金指国省市补助资金外,市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公路灾害防治、渡口运营维护资金、安保设施、危桥改造等)不足部分的投入。一是要求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低于15%。二是要求落实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省、市、县三级投入总额不得低于“1053”标准(即: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并明确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比例为省级20%、市级不低于20%、县级60%。三是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应根据公路、桥涵及附属设施技术状况,每年安排必要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经费,由市公路建养中心提出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除上级补助外,乡道不足部分由镇(街道、中心)政府解决;村道不足部分由镇村两级按“一事一议”的政策自行解决。有条件的镇(街道、中心)和村(社区)可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增加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投入。
第二十九条 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由市财政局在市公路建养中心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公路水毁抢修、抗冰保畅预备金,以备急需。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省、市交通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确定。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纳入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各级各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高度负责,严禁转借、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沅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