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沅江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和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为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执法工作,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考核督查和行政执法;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相关证照的初审,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日常监督和对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以及负责对餐厨垃圾堵塞影响下水系统和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查处非法运输餐厨垃圾的各类车辆,并做好食品安全执法配合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执法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单位集中收集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备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制定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和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报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的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储存,禁止与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设置溶解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滴漏、洒落餐厨垃圾,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并做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有效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五)制定餐厨垃圾应急预案,并报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擅自从事餐厨收运、处置;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交由他人生产、加工为食用油使用或者推销;
(四)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五)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还应当记录运行数据、产品流向等情况。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和统计表制度。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应当载明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备案联随餐厨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数据,确保单货相符。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数据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统计表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领取,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城管执法部门备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
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