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0〕17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御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起重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堆高机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下列区域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我市城市建成区。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低排区使用。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低排区内使用。
六、为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