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R—2020—000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文件要求,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和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对2016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自查,全面核实了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等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进行禁养区重新划定调整和面积核查。修订后的《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沅江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和生态功能区划,现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调整划定。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9)《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禁养区范围划定
根据相关划定依据和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结合沅江市实际,现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益阳市县级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8〕228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益阳市沅江市白沙长河小河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8〕33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长沙等14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9〕23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全省第三批141处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9〕241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沙市等4市13处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湘环函〔2020〕70号),沅江市境内共有3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26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是沅江自来水一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来水二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沙长河小河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双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自来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嘴镇镇区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湾镇明月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胭脂湖街道河渡桥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胭脂湖街道三眼塘集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胭脂湖街道竹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阳罗洲镇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草尾镇留余堂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草尾镇镇郊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茶盘洲镇民生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华镇白沙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华镇集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华镇新华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茅洲镇志成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茅洲镇子母城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东浃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堵堤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牛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嘴镇兴南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季红镇第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泗湖山镇八百亩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泗湖山镇朱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泗湖山镇北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阳罗洲镇宝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阳罗洲镇大中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2)。此区域禁养范围面积约为6.54km2。
(二)风景名胜区
沅江市境内有南洞庭湖风景名胜区。北起县道X011的岳飞嘴,向西沿灯塔洲和星沙洲之间的陈家河、东南湖北测湖岸线划界,东靠南洞庭湖湿地和水禽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西边界,沿沅江市防洪堤资江大堤向北围合,接东南湖南侧岸线至白沙大桥东,沿白沙长河东岸线南下至胭脂湖大坝东,往南沿浩江湖村、胭脂湖村境内益南高速西侧至焦山咀村,并以焦山咀村各山头为基点将各峡谷相连为南边界,北上以胭脂湖西侧湖岸线为界至胭脂湖大坝西接白沙长河西岸线至县道X011赤山岛东端。此区域禁养范围面积约为119.69km2。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洞庭湖的西南部,东以益阳市与岳阳市的行政界线为界,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湘阴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接壤;西至益阳市与常德市的行政界线,与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接壤;南以资阳区大堤外侧、沅江市区北部、白沙长河南侧枯水期水位线为界;北至共双茶院大堤、大通湖区大堤、南县与华容县行政界线为止。自然保护区主要由卤马湖、万子湖、漉湖等水域组成。核心区总面积为19714.68公顷,主要包括万子湖和漉湖两个片区,缓冲区总面积为23058.11公顷,主要包括万子湖和漉湖两个片区。此区域禁养范围面积合计约为427.77km2。
(四)城镇居民区
沅江市下辖2个街道(琼湖街道、胭脂湖街道)、10个镇(南大膳镇、黄茅洲镇、四季红镇、阳罗洲镇、草尾镇、泗湖山镇、共华镇、南嘴镇、新湾镇、茶盘洲镇)和2个芦苇场(南洞庭芦苇场、漉湖芦苇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沅江市实际情况,以沅江市城镇建成区(中心区)为界限划入禁养区范围,面积约为66.12km2。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目前沅江市暂无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规定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的其他区域。
三、其他要求及说明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2.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指经当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文件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5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3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执行。
3.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符合相关补偿情形的,依法给予补偿;建设畜禽养殖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建设要求及申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4.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污染物“零排放”养殖场除外)。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属于污染物“零排放”。
5. 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同时,必须遵循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发改、科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畜牧水产、保护区管理等部门及各镇场街道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6.修订后的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沅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2.沅江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附表
3.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4.环境监管要求与措施
5.沅江市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1
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禁养区范围 |
面积(km2) |
禁养原因 |
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沅江市自来水一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848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和二级保护区的水(陆)域范围 |
2 |
沅江市自来水二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1965 |
||
3 |
沅江市白沙长河小河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5.78 |
||
4 |
沅江市南大膳镇双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47 |
||
5 |
沅江市南大膳镇自来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74 |
||
6 |
沅江市南嘴镇镇区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777 |
||
7 |
沅江市新湾镇明月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79 |
||
8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河渡桥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563 |
||
9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三眼塘集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16 |
||
10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竹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98 |
||
11 |
沅江市阳罗洲镇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544 |
||
12 |
沅江市草尾镇留余堂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10 |
||
13 |
沅江市草尾镇镇郊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714 |
||
14 |
沅江市茶盘洲镇民生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61237 |
||
15 |
沅江市共华镇白沙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535 |
||
16 |
沅江市共华镇集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536 |
||
17 |
沅江市共华镇新华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511 |
||
18 |
沅江市黄茅洲镇志成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35 |
||
19 |
沅江市黄茅洲镇子母城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599 |
||
20 |
沅江市南大膳镇东浃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24 |
||
21 |
沅江市南大膳镇堵堤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80 |
||
22 |
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74 |
||
23 |
沅江市南嘴镇兴南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50 |
||
24 |
沅江市四季红镇第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224 |
||
25 |
沅江市泗湖山镇八百亩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520 |
||
26 |
沅江市泗湖山镇朱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202 |
||
27 |
沅江市阳罗洲镇宝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94 |
||
28 |
沅江市阳罗洲镇大中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87 |
||
29 |
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0.00483 |
||
30 |
风景名胜区 |
南洞庭湖风景名胜区 |
119.69 |
经批复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 |
31 |
自然保护区 |
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 |
427.77 |
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
32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全市下辖2个街道、10个镇、2个芦苇场的城镇建成区(中心区) |
66.12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33 |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暂无 |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注:沅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禁养面积为6.54km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禁养面积为427.77km2,风景名胜区禁养面积为119.69km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面积为66.12km2,全市禁养范围面积合计为571.69km2(含叠加)。 |
附件2
表1 沅江市县级以上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源地所在地 |
一级保护区 |
沅江市自来水一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地下水 |
琼湖街道 |
自来水一厂3个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沅江市自来水二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地下水 |
琼湖街道 |
以自来水二厂7#、10#、12#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10#水井西面以城区道路路肩为界、7#、12#水井不超过水塘边界);以自来水二厂4#、5#、6#、8#、9#、11#、13#、14#水井组成的外接多边形及其向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南面以城区道路路肩为界,北面不超过水塘边界)。 |
表2 沅江市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源地所在地 |
水源地所在河流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水域 |
陆域 |
水域 |
陆域 |
||||
沅江市白沙长河小河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地表水 |
小河咀 |
洞庭湖-白沙长河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28.2米)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河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北岸纵深50米范围的陆域(遇隔堤以隔堤迎水侧堤顶为界),南岸至防洪堤迎水侧堤顶的陆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2000米,下边界下延200米,多年平均水位(28.2米)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河道水域。 |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北岸纵深1000米范围的陆域,遇村道以村道背水侧路肩为界,沿南岸至防洪堤背水侧坡脚之间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
表3 沅江市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名称 |
所在乡镇 |
所在流域 |
类型 |
水源地现有水厂名称 |
服务乡镇 |
规模 |
保护级别 |
保护区范围 |
|
水域 |
陆域 |
||||||||
沅江市南大膳镇双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南大膳镇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镇双港水厂 |
南大膳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1号、2号水井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南大膳镇自来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南大膳镇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镇自来水厂 |
南大膳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
|
沅江市南嘴镇镇区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南嘴镇 |
澧水 |
地下水 |
南嘴镇镇区水厂 |
南嘴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3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2号取水井东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新湾镇明月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新湾镇 |
洞庭湖-蒿竹河 |
地下水 |
新湾镇明月洲水厂 |
新湾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1号水井东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河渡桥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胭脂湖街道 |
沅江 |
地下水 |
胭脂湖街道河渡桥水厂 |
胭脂湖街道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 |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三眼塘集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胭脂湖街道 |
沅江 |
地下水 |
胭脂湖街道三眼塘集镇水厂 |
胭脂湖街道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1号水井西侧以水厂围墙为界。 |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竹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胭脂湖街道 |
沅江 |
地下水 |
胭脂湖街道竹莲水厂 |
胭脂湖街道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1号水井东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阳罗洲镇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阳罗洲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阳罗洲镇镇水厂 |
阳罗洲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1号水井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2号水井东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草尾镇留余堂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草尾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草尾镇留余堂水厂 |
草尾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
|
沅江市草尾镇镇郊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草尾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草尾镇镇郊水厂 |
草尾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2号水井北侧以兴新街迎心侧路肩为界,1号、2号水井东侧以康复路迎心侧路肩为界;3号、4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3号水井西侧以校园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茶盘洲镇民生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茶盘洲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河流 |
茶盘洲镇民生水厂 |
茶盘洲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 |
|
1号取水井垂直岸线处上游330米至2号取水井垂直岸线处下游33米之间的草尾河河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两岸防洪堤迎水侧堤肩。 |
||||||||
二级 |
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67米的草尾河河道水域。 |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两岸防洪堤背水侧堤脚(一级保护区除外)。 |
|||||||
沅江市共华镇白沙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共华镇 |
洞庭湖-蒿竹河 |
地下水 |
共华镇白沙水厂 |
共华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
|
沅江市共华镇集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共华镇 |
洞庭湖-蒿竹河 |
地下水 |
共华镇集镇水厂 |
共华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
|
沅江市共华镇新华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共华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共华镇新华水厂 |
共华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1号水井东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黄茅洲镇志成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黄茅洲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黄茅洲镇志成水厂 |
黄茅洲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2号水井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黄茅洲镇子母城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黄茅洲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黄茅洲镇子母城水厂 |
黄茅洲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
|
沅江市南大膳镇东浃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南大膳镇 |
洞庭湖-漉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镇东浃水厂 |
南大膳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
|
沅江市南大膳镇堵堤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南大膳镇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镇堵堤水厂 |
南大膳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2号水井东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南大膳镇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南大膳镇牛洲水厂 |
南大膳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
|
沅江市南嘴镇兴南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南嘴镇 |
澧水 |
地下水 |
南嘴镇兴南水厂 |
南嘴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 |
|
沅江市四季红镇第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四季红镇 |
洞庭湖 |
地下水 |
四季红镇第二水厂 |
四季红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取水井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泗湖山镇八百亩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泗湖山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泗湖山镇八百亩水厂 |
泗湖山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1号水井东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泗湖山镇朱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泗湖山镇 |
洞庭湖-蒿竹河 |
地下水 |
泗湖山镇朱冯水厂 |
泗湖山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西侧、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阳罗洲镇宝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阳罗洲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阳罗洲镇宝三水厂 |
阳罗洲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1号、2号取水井连接线外径向距离30米的区域,1号水井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
沅江市阳罗洲镇大中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阳罗洲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阳罗洲镇大中水厂 |
阳罗洲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1号水井南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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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泗湖山镇 |
洞庭湖-草尾河 |
地下水 |
泗湖山镇北港水厂 |
泗湖山镇 |
千吨万人 |
一级 |
以1号、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各30米的圆形区域,2号水井东侧以道路迎心侧路肩为界。 |
附件3
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区域 |
划定依据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
自然保护区 |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风景名胜区 |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附件4
环境监管要求与措施
一、环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
1.对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养殖场(户)粪污防治档案。
2.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逐步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畜禽养殖场除外)。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3.禁养区内非规模化养殖户(散养户)必须圈养并配备稳定的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储存设施,不得设置排污口和露天堆放粪便,全部粪污100%综合利用,满足全量资源化要求。
(二)非禁养区
1.全面排查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养殖污染防治档案,按区域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要求合理布置畜禽养殖,确保区域种养平衡,实现粪污有效资源化利用。
2.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达到规模标准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低于规模标准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低于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场,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4.鼓励养殖场通过治理满足相关要求,但对治理达标无望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在规定时期内实施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包括种类和数量)。
5.在非禁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控制含重金属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采取污染分类治理,尽可能达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要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
二、防治措施
(一)加大清洁生产力度、严格养殖场准入条件,从源头上严控畜禽养殖污染。
1.落实源头控制政策,加大清洁生产力度
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重金属的畜禽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执行“四改两分”措施: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实现固液分离、雨污分流。具体措施可包括机械刮板干式清粪,饲槽饮水改用乳头饮水器设备,封闭式猪舍、鸡舍安装湿帘降温循环用水设施,牛舍运动场防溢流围堰,污水和雨水分流管线等。
2.合理规划,严格畜禽养殖场准入条件
严格规范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验收“三同时”制度,提高新建畜禽养殖场准入条件,保证新建养殖场不对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实现增量(养殖量)不增污,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的漫延。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二)合理布局、形成基于环境保护的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做到地区种养平衡。
1.应科学合理的制定地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同时根据地区生态环境要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水平,确定地区畜禽养殖量和养殖规模,对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2.针对目前畜禽生产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发展的特点,利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条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与土地肥料消纳量相配套的畜禽养殖小区,按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把畜禽养殖场与农田、园地一并规划,并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养殖场(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水田、旱地)、果园和山林进行结合规划,统一布局,力争构建粪污全部就近消化的农牧结合的生态模式。
(三)统一畜禽粪污储存设施建设规范、推行分类分规模的防治技术模式。
鉴于养殖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等差异,畜禽粪污防治模式也应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散养户因其养殖量小,且有足够的土地消纳产出的废弃物,根据其养殖场经济能力和养殖量的不同,建设与养殖能力相匹配容积的粪污存储设施或与相邻的养殖专业户合建粪污储存设施,解决畜禽养殖粪污问题;对于养殖专业户比较集中的地区,通过合理规划,有效组织,成立规范化的养殖小区,统一建设足够容积的污染治理设施,解决小规模养殖污染监管难和治理难的问题。同时,淘汰治污设施不全、管理难度大的养殖专业户。对于规模化养殖场,鼓励将粪便生产专业有机肥,要求其与周围种植户签订足够粪污消纳的土地利用合同,保证养殖粪污能及时被消纳。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