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R-2020-00005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市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规范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止垂钓区:
1、白沙长河小河嘴饮用水源保护区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
2、南洞庭湖银鱼三角帆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具体范围是:南洞庭湖澎湖潭村东南角A(112°34′47″E,28°55′22″N)、杨家山南端B(112°34′57″E,28°49′00″N)、车便湖东南角C(112°26′54″E,28°46′19″N)、沅江纸厂北端D(112°22′41″E,28°52′14″N)、江猪头E(112°19′44″E,28°54′29″N)、水上新村东南角F(112°20′12″E,28°55′59″N)、航标洲北G(112°19′57″E,28°57′19″N)、蒿竹湖新红段北侧H(112°23′49″E,28°54′37″N)及澎湖潭村东北角A所围成的水域。
三、其它水域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休闲垂钓应“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休闲垂钓者要服从管理,文明垂钓,不乱丢垃圾。
2、禁止利用船只、排筏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3、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5、禁止垂钓鳙鱼、鲢鱼等滤食性鱼类以及国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其它鱼类的可钓标准为:青鱼、草鱼500克以上;湘华鲮、白甲鱼、鳜鱼、乌鳢250克以上;鳊鱼、鲤鱼200克以上;龟、鳖(甲鱼)250克以上;
6、禁止夜间垂钓(19:00-次日凌晨6:00);
7、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四、天然水域属地管理镇、场、街道应定期不定期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规范水域垂钓管理。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镇(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采取没收钓具、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机构将问题线索移送到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737-280729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