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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气象局关于公示《沅江市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沅江市气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4 12:56 信息来源:沅江市气象局 作者: 浏览量:328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和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和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沅司通〔2025〕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沅江市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沅江市气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现予公示。



沅江市气象局

2025年3月24日



附件1

沅江市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的行政检查

沅江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防雷工作的监督检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1.防雷装置建设审批监督检查;2.防雷装置使用维护监督检查;3.防雷安全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

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沅江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1.检测资质的真实性监督检查;

2.检测资质运用监督检查;

3.检测活动真实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电话0737-2725161)或沅江市司法局(电话0737-2721980 电子邮箱:537038957@qq.com)举报。


附件2

沅江市气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防雷工作的监督检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总数:70,比例:100%

1.防雷装置建设审批监督检查;2.防雷装置使用维护监督检查;3.防雷安全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4-12月

现场检查

1次

法规股

是(牵头部门为沅江市气象局,配合部门为沅江市应急管理局)

 

2

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1.检测资质的真实性监督检查;

2.检测资质运用监督检查;

3.检测活动真实性监督检查。

 

4-12月

现场检查

1次

法规股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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