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目标,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门赋权清单(试行)>的通知》(沅办〔2020〕56号)等文件精神,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将部分不包括行政审批权在内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行政检查权等行政执法权委托各镇、街道行使。现予以公示:
一 、委托单位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
二、受委托单位
琼湖街道办事处、胭脂湖街道办事处、共华镇人民政府、黄茅洲镇人民政府、茶盘洲镇人民政府、阳罗洲镇人民政府、草尾镇人民政府、南大膳镇人民政府、新湾镇人民政府、南嘴镇人民政府、泗湖山镇人民政府、四季红镇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行政执法专用章样式附后,在办理受委托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时使用。
三、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1.辖区内乡镇船舶安全监管(监督检查);
2.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监管(监督检查);
3.辖区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监管(监督检查)。
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
3.对受委托单位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职权。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备案登记,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4.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5.受委托单位违反以上四项规定,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与《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门赋权清单(试行)>的通知》(沅办〔2020〕56号)文件法定有效期限一致,文件重新公布或者继续有效的,委托事项继续有效;如文件废止,自该文件废止之日起,委托事项自行终止。
附:各镇、街道行政执法专用章样式(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委托执法的公示.pdf )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