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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5 16:30 信息来源: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有关单位

《沅江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4


沅江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沅江市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天然水域组织垂钓活动的单位和进行垂钓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钓鱼的行为。

第四条  沅江市天然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区域范围

第五条  禁钓区:

(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洞庭湖国家级银鱼三角帆蚌种资源保护区;

(三)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控制区域;

(四)大通湖五门闸至漉湖堵堤外沿东洞庭湖水域;

(五)大通湖流域沅江市境内治理水域;

(六)城区公园水域;

(七)高压线和桥梁下、港口码头、船闸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处、陡峭堤岸地段等有垂钓安全隐患的区域;

(八)其他明令禁止垂钓的区域。

上述具体范围及位置以垂钓水域地图标示公布,并设立标示标牌。

第六条  垂钓区: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部门和镇(街道)、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共同组织,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习惯等因素划定垂钓区。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垂钓备案登记制度。

(一)垂钓协会由市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

(二)在外湖垂钓的个人由所属垂钓协会登记备案;

(三)在垸内水域垂钓的个人,由属地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发证,并建立利于保护与发展的垂钓管理制度,可适当收取渔业资源增值保护和管理费用。

第八条  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钓水域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须经市农业农村局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审批许可。

第九条  加强对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凡组织20人以上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须事先征得属地管理单位同意,并接受全程监管。渔政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日常管理范畴,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举报违法违规垂钓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  垂钓区内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垂钓方式,原则上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重量不超过15公斤,单条渔获物重量达到15公斤或15公斤以上的,当天不得再进行垂钓。严禁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含多钩仿生饵)等对水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第十二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在船舶、竹筏、皮筏以及其它水上漂浮设施上离岸垂钓。

(二)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爆炸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三)严禁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及采取打窝垂钓的行为;

(五)严禁使用除蚯蚓以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

(六)严禁使用其它禁用的钓具;

(七)严禁垂钓的渔获物买卖交易;

(八)严禁防汛期间在外湖垂钓;

(九)严禁夜间垂钓(19:00次日7:00)。

以上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一旦触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国家保护鱼类,鳙鱼、鲢鱼等滤食性鱼类。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垂钓人员不得在河堤边搭建简易棚、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等垃圾收纳带走,摒弃不良习惯,爱护公共卫生。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镇(街道)和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巡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沅江市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市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非法捕捞行为等。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沅江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严厉打击销售、买卖水生生物保护区野生水产品、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渔获物及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等行为

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监管工作,发现违规垂钓行为,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或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城区公园湖泊和所属浩江湖、榨南湖、石矶湖的垂钓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禁渔期垂钓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进行劝阻、驱离、制止、警告、没收钓具及钓获物,并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配合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给予依法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洞庭湖国家级银鱼三角帆蚌种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南益阳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1年。《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沅政告〔202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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