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5〕55号)
发布时间:2025-08-13 15:5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某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425作出的编号430981XXXXXX6940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5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425日作出的编号为430981XXXXXX6940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人称2025425,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对其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5425052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沅江大道与桔城大道交叉路口查获申请人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经当场检测,酒精浓度为6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了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申请人发出编号为430981XXXXXX694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对记载于凭证上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42505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湘HXXXX5小型轿车行驶至沅江大道与桔城大道交叉路口,被在此设卡检查的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60mg/100ml。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及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申请人发出编号为430981XXXXXX694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凭证上记载车辆牌号为湘HXXXX6。之后,被申请人对车辆牌号为湘HXXXX6的车辆进行了扣留。

另查明,此次检查由被申请人两名民警带八名辅警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了批准手续。

上述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备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人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酒精测试为60mg/100ml,符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阈值,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实施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被申请人未查清申请人所驾驶车辆,将车辆牌号为湘HXXXX6的无关车辆认定为申请人所驾驶车辆,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适用上述条款却实施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系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案中,此次检查由被申请人两名民警带八名辅警执行,事后补办了行政强制措施批准手续,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为现场笔录,申请人对凭证记载内容进行了确认,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30981XXXXXX6940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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