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 沅政复决字〔2025〕32号)
发布时间:2025-05-08 16:45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33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湖南省XX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保花保果促长肥”商品涉嫌虚假宣传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5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湖南省XX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保花保果促长肥”商品,发现该产品并不具备其所宣传的效果,涉嫌虚假宣传,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答复称因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湖南省XX农业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登记地址错误,实际联系不上该公司。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公司在各大网络平台均无销售该产品。通过工商年报通讯查询,与该公司信息报送员取得联系,得知该公司负责人长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网店的产品已下架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购买了湖南省XX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保花保果促长肥”商品,发现该产品并不具备其所宣传的效果,涉嫌虚假宣传,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通过调查理解,因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核实相关情况,将该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二、举报投诉函;

三、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本案中,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对各大网络平台进行核实,以及通过工商年报查询等,已经穷尽了调查手段,还是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核实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无法初步证实违法行为,故无法立案。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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