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3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号:XB2898613XXXX),投诉举报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对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后,随即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查,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腊肉”产品,其产品添加的腊八豆为市面上常见的食品品类,该腊八豆的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1.3项的规定,“当某种符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执行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表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该产品无需标示腊八豆的原始配料。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并于2025年3月24日通过邮政快递寄出(邮件单号:109811831XXXX),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已就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了回复,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对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签收该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当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并于2025年3月24日邮寄给申请人,在回复中已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不存在违法情形,且涉案商家拒绝调解。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签收该回复函。
上述事实主要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投诉信、涉案商品照片、交易支付凭证、邮件投递信息、邮件轨迹信息、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邮件投递信息、邮件轨迹信息、《投诉举报回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材料中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后,经调查核实, 于当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并于2025年3月24日邮寄给申请人,将投诉的处理情况以及不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的核查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该回复在收到投诉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人实质上已通过回复内容知悉投诉进入处理程序,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应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既未在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前,单独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亦未在回复函中明确表述受理投诉的程序性结论,存在程序瑕疵,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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