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 沅政复决字〔2025〕40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13:0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34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告知是否立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126日邮寄关于沅江市四季红镇XXXX生产的腐乳存在违法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给被申请人,邮件单号XA44267721850,该挂号信函于20241128日被签收。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书告知被申请人号码没有短信接发功能至申请复议之日仍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信中反映的沅江市四季红镇XXXX厂生产的“XXXX”该产品未标注固形物或沥干物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涉案产品包装标签标示的净含,量为750±20克,生产日期是202434日。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关于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标示的解释: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被申请人认为其未违反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于20241210日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已作出回复,并于20241212日邮寄出《投诉举报回复函》,邮政快递(EMS)单号109811845XXXX

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1126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号XA4426772XXXX,内容为关于沅江市四季红镇XXXX厂生产的“XXXX”产品未标注固形物或沥干物含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挂号信函于20241128日被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123日通过短信和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事项,电话未接通。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41210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回复,并于20241212日邮寄出《投诉举报回复函》,邮政快递(EMS)单号为109811845XXXX,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41217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信、平台购物交易截图、商品照片、邮件轨迹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通话记录、短信通知、邮政快递(EMS)投递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1226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投诉信,20241228日被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123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受理的决定,于20241212日邮寄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将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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