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5〕39号)
发布时间:2025-05-15 12:5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20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董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5212号,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商家XXXX食品店购买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岳阳楼区XXXX食品厂生产的XXX牌手工萝卜皮”,发现商品条码697735619XXXX对应的信息为敦煌市XX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仅回复不予立案,未告知调查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及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问题。

被申请人称:2025215174806秒、175043秒,被申请人先后收到申请人关于举报沅江市阳罗洲镇XX食品经营部(注:网店名称“XXXX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手工萝卜皮”冒用商品条码的两份举报事项相同的工单,分别举报销售商沅江市阳罗洲镇XX食品经营部和生产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回复时只对举报销售商的工单进行了详细的回复,另一份举报生产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单因操作失误提前提交,执法人员随即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补充告知举报事项处理情况。202534日,执法人员对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抽查涉案商品条码697739561XXXX,扫码结果显示为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经查,因为之前的包装袋出现印刷错误,为了节约成本,该公司将正确商品条码直接覆盖粘贴于原有商品条码上,此前销售商品已同步整改。基于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改正。此外,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要求商家退款、赔偿,立案查处并给予奖励等诉求,且自平台开通以来,其累计投诉597次,举报560次。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212通过拼多多平台商家XXXX食品店”(网店名称“XXXX食品店”)购买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岳阳楼区XXXX食品厂生产的XXX牌手工萝卜皮”,商品条码追溯信息显示为敦煌市XX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252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分别举报投诉销售商沅江市阳罗洲镇XX食品经营部和生产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两份工单。202534日,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涉案商品实际使用条码为697739561XXXX,扫码信息与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一致。经查,该公司自20245月上市该涉案商品,因成本考量,采用覆盖粘贴方式更换条码,且前期销售商品已完成整改,并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改正,XX食品有限公司已下架涉案商品、完成整改。202534日,执法人员在平台回复时只对举报销售商的工单进行了详细的回复,对另一份举报生产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单因操作失误提前提交,导致未完整回复。执法人员随即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补充告知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平台的举报单截图平台购物交易截图涉案商品照片、条码追溯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涉案商品覆盖正确条形码图片、申请人提交12315平台的两份份举报工单、申请人平台举报投诉累计次数、执法人员与申请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销售前将包装袋错误的条形码,进行重新贴码改正,系因成本控制而非主观冒用,且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并责令改正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针对涉案商品涉嫌冒用条形码的同一事项,分别提交举报销售商和生产商的两份工单,被申请人因操作失误未完整回复其中举报生产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单,但已通过电话方式解释说明,实质上已履行调查处理及告知义务,未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不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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