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清云,局长。
申请人陆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中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在XXX超市购买到沅江市四季红镇XXXXX腐乳厂生产的腐乳,申请人认为购买的涉案产品标签松动分离,营养成分表未标注NRV%,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申请人不服处理结果,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于2025年1月15日到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于该厂的产品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未标注NRV含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袋有关载明事项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在该厂已及时改正的情况下,对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小作坊的腐乳标签标示系挂在瓶口处,紧贴于瓶体,未与该食品分离,该腐乳产品6瓶一件,每件都有塑料外包装紧密包裹,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包装分离”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电话通知了陆某某,而且还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受理投诉。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号XA2234295XXXX,内容为关于沅江市四季红镇XXXXX腐乳厂生产的腐乳产品标签与包装分离,营养成分表未标注NRV%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进行了现场检查,查实该厂的产品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未标注NRV%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涉案厂家已及时改正,新标签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腐乳产品标签系挂于瓶口处,紧贴于瓶体,该腐乳产品6瓶一件,每件均有有塑料外包装紧密包裹,被申请人认为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受理投诉的决定,于2025年1月17日对该投诉举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并于当天通过邮政快递(EMS)邮寄,邮件单号为109811835XXXX。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回复函、购物交易凭证、商品照片、邮件投递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商品外包装照片、改正后的商品标签、通话记录、短信通知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本案中,涉案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的含量标注准确,仅缺失NRV%标注,该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在产品没有声称含有某种营养成分涉及特殊人群食用等情况下,未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将其认定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袋有关载明事项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厂家已积极改正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产品标签系挂于瓶口处,紧贴于瓶体,且该腐乳产品6瓶一件,每件均采用塑料外包装紧密包裹。在此包装条件下,能保障商品标签不会在运输、销售途中脱离瓶体,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包装分离”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受理投诉的决定,并于2025年1月17日对该投诉举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综上,被申请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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