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5〕36号)
发布时间:2025-05-06 12:44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2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114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020日在美团外卖店名为XXX沅江店购买一份进口法兰西西梅西梅,订单金额29.19元,西梅不是进口的,商家以次充好已经构成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要求商家赔偿一千元。被申请人回复经执法人员调查,商家在上架商品时未严格审核内容,但是在销售价格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回复商家在销售价格上未构成欺诈行为申请人认为是避重就轻,对于商家虚假宣传行为使用国产水果冒充进口水果售卖只字不提,包庇商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241114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重新做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平台上选择的是投诉单不是举报单,被申请人不需要将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单之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超市只有国产的“法兰西西梅”,与其他水果店销售的西梅无明显的价格差异。当事人提供了产品的进货单据等材料。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该超市在平台上的商品上架是由总部统一上架的,上架时未注意进口和国产的选择。鉴于该超市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性,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要求商家进行改正,未进行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商家当日就将商品从平台下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1000元的赔偿请求,被申请人与商家进行了协商。商家不同意进行赔偿,明确表示拒绝调解。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1020日在美团外卖XXX沅江店下单购买到产地标注为法国的法兰西西梅,申请人认为产品并非进口西梅,超市涉嫌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于202410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申请人在平台上选择的是投诉单而不是举报单,申请人的投诉单中表示,“如果商家不同意赔偿,我重新发起举报……同时要求依法立案处罚,将处罚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案涉商家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超市所售为国产西梅,系总部上架时失误 ,将国产“法兰西西梅”在美团外卖平台商品详情页上产地错误标示为法国。商家提供了进货单据等材料,该商品价格与市场同类商品无明显差异,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对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商家已下架商品,同时商家拒绝调解。2024111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商家在上架商品时未严格审核内容,但在销售价格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认为被申请人仅回复销售价格未构成消费欺诈而未提及商家虚假宣传将国产水果冒充进口水果售卖的行为,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平台投诉单及回复单截图美团平台销售页面截图、订单付款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美团外卖平台页面修改后截图、涉案产品送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随即前往XXX沅江店进行现场调查,查实商家存在将国产“法兰西西梅”在美团外卖平台商品详情页上产地错误标示为法国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商家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鉴于商家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涉案商品售价与市场同类商品无明显差异没有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被举报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造成其人身财产和健康权益受到了损害等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虽然申请人以投诉单的形式进行投诉,但投诉单的内容包含具体违法线索,在申请人明确要求告知处理结果,以便后续维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未充分阐述投诉事项查处结果及理由,存在不足,本机关予以指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1030日受理申请人投诉,于20241114投诉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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