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投诉沅江市四季红镇XXXXX腐乳厂生产的“豆腐乳”存在许可证编号错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作出立案决定的违法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在韶山市XXX购物广场购买到沅江市四季红镇XXXXX腐乳厂生产销售的“豆腐乳”产品,该产品标签标注的许可证编号错误涉嫌违法,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案件举报线索是否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邮寄的材料,12月3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已受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并电话通知了申请人。经过现场核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举报投诉答复,当日以信件形式寄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沅江市四季红镇XXXXX腐乳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上的许可证编号:XZF4309811XXXX与商品标签上标注的许可证编号一致,被申请人认为未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是否立案”的告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挂号信,申请人称挂号信里的内容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就举报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出(单号:125516002XXXX),邮件轨迹显示该快件已于2024年12月12日被签收。被申请人在回复函中已将举报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沅江市四季红镇XXXXX腐乳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上的许可证编号:XZF4309811XXXX,与商品标签上标注的许可证编号一致,被申请人认为未违反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平台购物交易截图、商品照片、邮件投递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投诉回复函、电话短信通知记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照片、邮件投递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2019〕242号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中的文书式样之五,《投诉受理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后,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信函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对举报事项予以处理和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的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