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投诉沅江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乔江莉丝香米”产品标签标识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识错误,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举报投诉处理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上的XXXX官方旗舰店购买到“乔江莉丝香米”产品,该产品涉嫌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投诉举报答复,但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邮寄的材料。经过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举报投诉答复,答复内容为:“该公司的香米产品其标签标识营养成分数值通过产品检测的方法获得。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的规定,涉案产品的能量值通过计算为1483kJ,而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识的能量值为1460 kJ,鉴于该公司能量值的标识值与计算值差值较小,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食品中的能量值允许规定误差,因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食品瑕疵的认定,责令该企业对标签瑕疵进行整改,并将跟踪整改结果,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在责令整改当天,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并正在积极改正中。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并跟踪整改结果。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将举报情况是否立案告知其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内容为其于2024年12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上的XXXX官方旗舰店购买到“乔江莉丝香米”的产品涉嫌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沅江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就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2024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回复函》。在回复中对是否立案部分的表述为:“……对食品瑕疵的认定,责令该企业对标签瑕疵进行整改,并将跟踪整改结果,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就举报事项立案的决定,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投诉答复函、平台购物交易截图、商品照片、商品收货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W240XXXX)、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2024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了《举报投诉答复函》,并未逾期。在答复函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进行了回复,虽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结论,但答复内容已然包含了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不予立案处罚之意,因被申请人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中的“及时改正”理解为已完成了整改,而在被申请人答复当日涉案公司只是启动了整改程序,没有全部完成整改,故作此答复,导致回复的内容表述上不完整,语义含糊,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纠正。
实质上被申请人已履行调查职责,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