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沅人社答复〔2025〕XX号)(以下简称《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按申请人档案记载的最早出生年月即1964年8月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信访反映其退休年龄问题,要求按出生年月1964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无招工表,档案馆提供的招工通知单存根中无出生年月记载,其提供的所谓招工表原件又存在多处疑点”为由,作出处理方式:1.以档案馆提供的招工通知单存根来确定职工身份;2.以档案馆提供的招工通知单存根记载的招工时间来确定参加工作时间;3.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来确定出生年月。
申请人认为该处理方式的第三项错误,理由如下:
1.根据劳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申请人于1981年12月招工,其档案中招工表遗失,根据该条文规定及多地同类案例,完全可以依据申请人档案表中的“集体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82年12月23日)记载的年龄“18岁”推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4年。且档案中部分材料明显载明申请人的出生年月为1964年,其中“沅江县职工花名册”中明确载明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4年8月,故申请人申请按1964年8月的出生年月办理退休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就申请人招工表遗失的问题,申请人的招工单位“沅江市轻纺工业贸易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证实申请人招工时记录的出生年月为1964年12月9日。申请人认为即使不能按1964年8月的出生年月办理退休手续,也应依据证明按1964年12月9日人的申请人的出生年月。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退休手续时,私自提供了存在重大瑕疵的招工表,其亦认可该表不是原件,并表示不再提供。但其行为导致对其档案真实性的可信度明显下降,对档案中其个人填写的相关辅助性材料,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其作为退休时间节点的依据。二、基于申请人档案中缺失了关键的招工手续,严格来讲,应由原用人单位予以补全,但考虑其用人单位已经改制,故被申请人拟通过综合相关情况,集体研究会审予以解决。三、关于申请人退休年龄的确定问题。首先,申请人认可其身份证载明的出生年月;其次,根据劳部发〔1999〕8号以及干档字〔1989〕1号文件精神,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应是以招工、入伍、升学、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并经组织审查的材料为依据,而不是单位证明,故不能按其单位证明提供的时间节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信访反映其退休年龄问题,要求按出生年月1964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
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无招工表,档案馆提供的招工通知单存根中无出生年月记载,其提供的所谓招工表原件又存在多处疑点,作出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来确定其出生年月的认定。
申请人对此答复意见不服,于2025年4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具有管理本辖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这里的“最先记载”通常是指职工档案中形成时间最早的、有明确出生时间记录的材料,比如《招工登记表》。本案中,申请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应当以其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但最先记载其出生时间的《招工登记表》遗失,“集体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也没有确切记载其出生年月,也没有其他档案材料予以证实,故在档案材料无法确定其出生年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认定其出生年月并无不当。另,“沅江县职工花名册”并不是其个人档案,不能作为其出生年月的认定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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