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肖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X水果生鲜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外婆菜”商品存在违法行为一事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购买到沅江市诗妍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X水果生鲜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外婆菜”商品,发现平台上宣传“活动价2.88元”,但申请人实际支付金额为4.9元,涉嫌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X水果生鲜官方旗舰店”销售“外婆菜”网页显示,购买一袋外婆菜的价格为4.9元,购买十袋外婆菜的价格为25.9元,抢购活动明天只限前几名,但网页宣传未详细说明。被申请人责令其改正,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也现场进行了改正。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购买到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X水果生鲜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外婆菜”商品,发现平台上宣传“活动价2.88元”,但申请人实际支付金额为4.9元,涉嫌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申请人奖励和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沅江市诗妍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好恰熊水果生鲜官方旗舰店”销售“外婆菜”网页显示,购买一袋外婆菜的价格为4.9元,购买十袋外婆菜的价格为25.9元,抢购活动明天只限前几名,但网页宣传未详细说明。被申请人责令其改正,沅江市诗妍食品有限公司也现场进行了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回复申请人。10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
二、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及送达回证;
三、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函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举报人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举报物质奖励,超越了作为普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进行的举报的范围。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的实际侵害。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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