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栾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婴幼儿用品超市新源北路店销售的“臻爱敏佳”奶粉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沅江市XX婴幼儿用品超市新源北路店销售的“臻爱敏佳”奶粉产品,该产品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奶粉,发现该产品没有国食注字,查询市监总局官网也没有该产品,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商家以个人名义向国家保税区申请仅限个人使用产品,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答复称不予立案,没有任何理由。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的产品。经询问,商家表示该产品系他人从网上购买寄存该店,匀了一罐给申请人,并当场提供了跨境电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同时表示改正错误,不再销售此类产品。11月13日,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平台系统的反馈内容有误,但无法撤销,被申请人将更正后的答复内容书面邮寄给了申请人。针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商家违反了(商财发〔2018〕486号)的规定,但被申请人认为商家无主观过错,且销售的商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为其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购买了沅江市XX婴幼儿用品超市新源北路店销售的“臻爱敏佳”奶粉产品,该产品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奶粉,发现该产品没有国食注字,查询市监总局官网也没有该产品,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商家以个人名义向国家保税区申请仅限个人使用产品,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的产品。11月13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称不予立案,但未给出任何理由。同日,被申请人将书面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与11月17日签收。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于11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二、举报投诉函;
三、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商家销售了寄存至他处的产品,无主观过错,且销售的商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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