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辣芋荷”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辣芋荷”产品,发现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固形物含量,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产品类型为酱腌菜中的盐水渍菜,其在腌渍后经沥干水分再进行的包装,产品并未添加水,无固液两相,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标注固形物的含量。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辣芋荷”产品类型为酱腌菜中的盐水渍菜,其在腌渍后经沥干水分再进行的包装,产品并未添加水,无固液两相,根据《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八、关于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标示”规定,该产品无需标注固形物的含量。申请人认为未就组织双方调解已及是否给予举报奖励作出回复属于遗漏履职,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购买了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辣芋荷”产品,发现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固形物含量,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11月14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称,该产品类型为酱腌菜中的盐水渍菜,其在腌渍后经沥干水分再进行的包装,产品并未添加水,无固液两相,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标注固形物的含量。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于11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3451次,举报102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二、举报投诉函;
三、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举报人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网上投诉举报上千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举报物质奖励,超越了作为普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进行的举报的范围。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的实际侵害。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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