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沅江芦笋”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沅江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沅江芦笋”产品,发现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固形物含量,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产品标签存在瑕疵,其已对该问题作出了回复。鉴于申请人在平台上进行了大量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其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该产品,对其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产品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的。同意的问题,被申请人之前已经作出答复。经查询12315平台,发现申请人投诉3451次,举报102次,鉴于其不是因生活所需进行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该产品类型为酱腌菜中的盐水渍菜,其在腌渍后经沥干水分再进行的包装,产品并未添加水,无固液两相,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购买了沅江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沅江芦笋”产品,发现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固形物含量,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11月15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称,该产品标签存在瑕疵,其已对该问题作出了回复。鉴于申请人在平台上进行了大量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其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该产品,对其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于11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二、举报投诉函;
三、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3451次,举报102次,明显超出了因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的范畴,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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