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XXXX有限公司销售的“牡丹花种子”商品存在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沅江XXXX有限公司销售的“牡丹花种子”商品,发现该产品条码并未注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答复称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对本次投诉无法调解,将根据调查情况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受理并告知。10月2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备案登记地址沅江市南大膳镇XXXXXX号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办公地点。再尝试其他途径都无法与被投诉举报人联系上。11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将被投诉举报人沅江XXXX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作出的“对本次投诉无法调解,将根据调查情况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答复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购买了沅江XXXX有限公司销售的“牡丹花种子”商品,发现该产品条码并未注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于11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10月23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进行了受理并告知。10月24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10月31日,被申请人答复称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对本次投诉无法调解,将根据调查情况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11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将被投诉举报人沅江XXXX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二、举报投诉函;
三、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都未能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无法对案件展开调查,因此其作出的“对本次投诉无法调解,将根据调查情况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再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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