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5〕21号)
发布时间:2025-05-07 08:53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37

申请人:李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沅江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1230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沅人社答复2024XX)(以下简称《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为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198712月招工进入湖南XX汽车制造厂,至单位改制一直从事压力容器油罐车等有毒有害的焊工工作,享受特殊工种的各项补贴,此事实有当时的副厂长、车间主任及同事共10余人可以作证。所以申请人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已满8年,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规定,且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这一事实都作了认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足8年,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为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的决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目前只能依据申请人的招工档案处理其退休事项。据档案记载,申请人于198712月招工进入湖南XX汽车制造厂,有1990年至1994年期间的转正定级表和调资升级表,记载工种为焊工,1995年无调资升级表,1996年调资升级表记载工种为钳工,96年后无调资升级表。经查阅相关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均记载1996年后申请人工种为钳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需累计满8年才可办理提前退休。申请人档案中记载其从事焊工的时间少于8年,因此无法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712月招工进入湖南XX汽车制造厂,200612月因企业破产改制被解除企业职工身份。

20247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

202411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沅江市科学技术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协查函》,就申请人提前退休问题请求其协助提供申请人1988年、1989年、1995年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原始依据。沅江市科学技术和工业和信息化局未能提供。

202412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

20241230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申请人档案记载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足8年,无法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另查明,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显示,1990年《职工工资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

1991年《企业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

1992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浮动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

1993年《企业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

1994年《企业职工工资调标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

1996年调资升级表记载工种为钳工,96年后无调资升级表。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职工工资转正(定级)审批表》《企业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浮动审批表》《企业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企业职工工资调标审批表》沅江市市直国有工业企业解除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具有管理本辖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规定,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需累计满8年才可办理提前退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指出,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本案中,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记载为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不足8年,也无其他原始材料予以证明,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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