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钱某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沅江市泗湖山镇X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S507沅江市茶盘洲镇至黄茅洲大桥南公路项目”用地,申请人承包地、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25日向沅江市泗湖山镇XXX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但村委会一直未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其法定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系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就XXX村村委会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履行了村务公开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S507沅江市茶盘洲镇至黄茅洲大桥南公路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方案制定依据文件,已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规定执行,相关信息已由相关部门进行公开公示。
关于征收项目补偿款发放明细,XXX村实行的是组上自行分配,各组的补偿款发放明细在各组,村委会并没有该补偿款发放明细。
关于该项目出入账财务记录,申请人所在组的项目补偿款因组上村民就分配方案未达成一致,补偿款没有进行发放,不存在该组项目财务记录。
关于该征收项目的分配方案、征收补偿款分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形成的相关会议决定、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材料,申请人可查阅本组的会议纪要。
关于申请人所承包鱼塘的政府补贴被村内村民分配的问题,因组上重新调整土地面积,村委会按组上重新调整后的土地面积进行上报,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其承包鱼塘的政府补贴被村内村民分配的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就该村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村委会已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公示,不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已经履行了村务公开监督的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S507沅江市茶盘洲镇至黄茅洲大桥南公路项目动工建设,申请人所在村组位于征收范围内。
2024年6月25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沅江市泗湖山镇坪XXX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申请公开以下内容:
一、关于“S507沅江市茶盘洲镇至黄茅洲大桥南公路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方案制定依据文件;
二、关于征收项目补偿款发放明细;
三、关于该项目出入账财务记录;
四、关于该征收项目的分配方案、征收补偿款分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形成的相关会议决定、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材料;
五、关于申请人所承包鱼塘的政府补贴被村内村民分配的情况。
2024年10月22日,因村委会签收村务公开申请后一直未给予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
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系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村务公开申请表》、《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物流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被申请人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负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反映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向沅江市泗湖山镇XXX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收到该申请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村委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提出监督村务公开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其反映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但直至复议申请之日仍未给予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未能落实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该《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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