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3-18 08:43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104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511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作出《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公(治)决字2024XXXX(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11121530许,申请人被一伙未出示相关证件及执法证明、自称是公安人员的人强行从北京带回沅江,1113日移送至沅江市公安局法制办,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参与截访、跨省野蛮“执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证实,申请人在其主张事项经两级法院判决裁定以及XX公司答复后,仍于20246月至11月前后七次以越级信访的方式前往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结合申请人违法情节,经集体研究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拘留处罚,并在幅度上予以从重。被申请人认为其所作决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与XX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存在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20244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结果,于2024626日、722日、92日、923日、109日、1025日、1111日先后七次到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访登记。被申请人于2024721日、726日、729日、927日、101日、1113日对因申请人越级上访行为而接访的XX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202493日、1113日,益阳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两次向沅江市信访工作联席办出具《关于王某进京上访的证明》《进京非接待场所上访、涉访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证明申请人先后七次到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访登记,认为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存在违法行为,建议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处理。202411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越级上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结合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同时向申请人予以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拒绝在文书上签字。当日,申请人被移送至拘留所执行。申请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202412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九份、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益阳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关于王某进京上访的证明》《进京非接待场所上访、涉访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沅江市公安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XX公司的合同纠纷在经法院审理判决后以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申请人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迫使XX公司多次进京接访,其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越级上访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机关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申请人越级上访的行为已扰乱了机关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结合《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多次越级上访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公(治)决字2024XXXX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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