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4〕92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四季红镇XX腐乳厂”生产销售的“豆腐乳”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沅江市四季红镇XX腐乳厂”生产销售的“豆腐乳”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XA33708536036)。2024年7月29日,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2024年8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通过邮政快递将投诉举报答复情况邮寄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沅江市四季红镇XX腐乳厂”生产销售的“豆腐乳”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2024年7月29日,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2024年8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通过邮政快递将投诉举报答复情况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2.申请人举报投诉信;
3.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截图;
4.邮寄面单照片(单号:1096814482435)。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XA33708536036)后,2024年7月29日,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2024年8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以信件的方式通过邮政快递将投诉举报答复情况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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