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10:15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未对其宅基地确权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调查处理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沅江市黄茅洲镇黄茅洲村村民。1996年因故将房屋拆除,并在宅基地上种植了树木。2006年回村后发现同村村民李某某已经在其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从而引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2021年至2022年期间,申请人就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宅基地纠纷需先经政府部门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3112日向被申请人提起宅基地确权申请,但被告知其没有处理宅基地纠纷的权限。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此项诉求是对宅基地分配不服的诉求,而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诉求,该诉求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如下:

1.生效判决(2022)湘09民终XXXX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该争议宅基地因申请人1992年改变土地用途,2005年被黄茅洲村村民委员会将此地分配给本村村民李某某建住宅。

2.黄茅洲村村民委员会是争议宅基地处置权利人,2005年将此地分配给李某某使用,2021年同意申请人另找宅基地,案涉地块的使用权明确。

3.申请人与黄茅洲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而是不服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纠纷,此纠纷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沅江市黄茅洲镇黄茅洲村村民。1996年因故将房屋拆除,并在宅基地上种植了树木。之后一直居住在他处,亦未在案涉宅基地上建房。2005年,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某某经村委同意在案涉宅基地上建房居住至今。2006年申请人回村后发现李某某已经在案涉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于是主张其宅基地使用权权利。20214月,黄茅洲村村委就此事组织调解,同意重新划定宅基地给申请人建房,但申请人不同意,坚持要案涉宅基地。2021年至2022年期间,申请人就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宅基地纠纷需先经政府部门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均予以驳回。20231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被申请人回复称不是其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电话录音文字记录、法院裁判文书、调查笔录、调解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因此,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涉地上的房屋已经拆除多年,黄茅洲村村委收回该宅基地并重新分配给他人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对案涉地已经不再拥有使用权,如需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需向村集体重新申请,而不是对使用权已经明确的案涉地主张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实际是不服村集体对宅基地重新分配的纠纷,此类纠纷的处理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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