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蒋某某于2023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在营业执照“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XXX腐乳阳罗面条”销售“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22日生产的“酸菜”,订单编号:231010—126720470XXXXXX。因食用,发现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从而发现商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1日回复大概内容为:当事人有提供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因商家拒绝提供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想知道不予立案的依据之涉案产品检验报告,于2023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4日以“无权提供检验报告”为由,逃避应当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酸菜”产品检验报告,为湖南再君菜业对产品检验后自行制作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申请人应向产品经营者索要产品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无权对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报告进行公开。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某某2023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湖南再君菜业生产的“酸菜”产品检验报告,被申请人2023年1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市监答字〔2023〕X号)。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商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申请人应当向产品经营者索要产品的检验报告。食品出厂检验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