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沅江市XXXX酒店
被申请人: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沅江市XXXX酒店对被申请人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沅城限拆决字〔2023〕8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外招牌于2018年建制,尺寸为0.6m*4.5m。当初建时没有人阻拦,说明被申请人是默认的。现政府创文创卫,申请人也是支持的,但酒店户外招牌是申请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被申请人拆除应给予适当补偿。因此,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户外招牌未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沅城限改通字〔2023〕8XXX号),申请人未如期整改。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外招牌于2018年建制,尺寸为0.6m*4.5m。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申请人酒店户外招牌未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于当天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沅城限改通字〔2023〕8XXX号)。2023年5月26日,因申请人未如期整改,被申请人开始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书》。
另查明,沅江市XXXX酒店于2021年1月1日已租赁给实际经营者钟某某经营,租赁期限五年。2023年5月3日,酒店经营者蔡某某委托实际经营者钟某某全权处理酒店招牌事宜。
上述事实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沅江市XXXX酒店营业执照、户外广告招牌照片、送达回证、租赁协议、委托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责职权。
根据《城市容貌标准》7.0.1的规定,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长大于或等于4m的为大型户外广告。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户外招牌尺寸为0.6m*4.5m,有一边长已经超过4m,应当认定为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未按规定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已经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的规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于5月26日开始进行立案调查,并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至5月30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其程序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沅城限拆决字〔2023〕8XXX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