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5号
申请人:肖某甲。
被申请人:沅江市民政局
申请人肖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民政局作出的《关于肖某乙遗体违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沅殡决〔2022〕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肖某乙遗体违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沅殡决〔2022〕X号)。
申请人称:其父肖某乙于2022年2月22日逝世,晚辈亲属因不熟悉地方殡葬改革政策,遵遗嘱将其土葬。现沅江市民政局认定系违法土葬,作出了《关于肖某乙遗体违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沅殡决〔2022〕X号),责令限期改正,要将遗体起尸火化。申请人认为此决定书法律依据不足,对此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益办发〔2018〕18号)以及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沅江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沅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沅江市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必须全部强制实行火化。同时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了密集宣传,使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肖某乙遗体违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沅殡决〔2022〕X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肖某甲之父肖某乙于2022年2月22日逝世,开完追悼会后将其遗体土葬于胭脂湖街道先锋村下坟山。被申请人沅江市民政局发现违法线索后进行了调查取证,下发了限期改正决定书、催告书、代履行决定书等,但申请人未按要求改正。
上述事实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各类文书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益办发〔2018〕18号)以及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沅江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沅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沅江市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必须全部强制实行火化。本案中,申请人肖某甲之父肖某乙于2022年2月22日逝世,根据政策文件精神,其遗体应当火化,而申请人将其违法土葬,被申请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其限期改正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民政局作出的《关于肖某乙遗体违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沅殡决〔2022〕X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