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2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超市销售的“XX”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一事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该邮件于同月29日送达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10月9日收到,并于2021年10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答复函》。但该答复函并未对申请人的消费投诉请求做出任何处理,也没有对申请人要求举报奖励的行为做出任何处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函》,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沅江市XX超市销售食品“XX”的行为存在违法一事,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认为,该行为属于产品标识存在瑕疵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XX号),该销售商已对存在包装瑕疵的食品进行下架处理。沅江市XX超市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以及该商品对应批次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决定对该食品店免予处罚,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的情况,被申请人及时对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的回复。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于网络渠道购买了沅江市XX超市销售的“XX”食品,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于2021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企业退还货款并赔偿、被申请人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其予以奖励。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免予处罚的调查处理决定,并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了《投诉举报答复函》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答复函、网络购物截图、产品图片、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案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涉事企业做出的免予处罚的调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