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对全市统计单位进行督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改革;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二)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计划、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完成全国、全省性的各类普查任务、专项调查任务和抽样调查任务。
(四)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调研、统计检查和监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计核定、管理、公布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
(六)执行统计法规,并实施检查监督;维护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的合法权利,查处各种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七)管理或代为管理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和普查中心,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农村、企业调查工作和各项普查工作。
(八)负责全市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宣传、统计教育、统计职称和统计人员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